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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央1号文件:人多地少 耕地须严格保护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日报》
解读人:2005年中央1号文件起草组成员

落实“五不准” 基本农田总量不能减

今年中央1号文件重申,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指的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 外资企业告别“白”占地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近年来,耕地占用税的调节作用逐渐弱化,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存在征收范围偏窄、税负偏轻、税负不公、部分征收管理规定与当前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等缺陷。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农业税收工作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上来。因此,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修订《暂行条例》,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具体来说有三点:

一是扩大征税范围。把农田水利用地、撂荒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林地、草地、滩涂、内陆水面等《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农用地”都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占地同样征收耕地占用税,取消原《暂行条例》中“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二是适当提高税率。将原来按人均拥有耕地面积状况分别规定四档税率的单位面积的税额范围由1元—10元每平方米,提高到5元—50元每平方米,名义税负提高4倍左右。

三是严格控制减免,调整减免范围。取消对一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占地的免税规定,以平衡行业税负,实现公平原则。

全面检查“二轮承包” 依法确权、确地到户

2004年以来出台的“两减免、三补贴”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农民对于保障承包土地权利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如以往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和征地补偿资金不到位的,农民要求纠正或提高补偿标准等。许多地方的乡村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种种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一些地方的乡村组织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借口,强制收回了农民的承包地。一些地方的乡村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有的违反政策规定,采用“反租倒包”的办法取代农民直接同外来企业或业主签订流转合同;有的侵占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等等。

今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各地要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还没有开展二轮承包或者二轮承包没有完成的地方,首先须“补课”,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各地以处理农户欠款和土地抛荒为借口,违反法律和政策,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须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妥善安排:如该土地依法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加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使其得以继续耕作。(人民日报记者 夏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