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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日期:2014-07-28 来源:《青海人大》

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全新概念,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政治建设理论认识的新飞跃,是又一个重大理论创新,也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的历史阶段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政治文明属于上层建筑,是人类在改造和治理社会的过程中在政治领域创造的财富,是一定社会形态下法治、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以及对人的关怀与尊重的观念和制度的总和,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的进步。政治文明状况反映一个社会、国家的文明程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所享受的政治文明。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当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和本质特征。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指出:坚持政治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本质内涵和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从而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就是放弃党的执政地位,也就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自觉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一是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来开展人大工作,按照州委全委会的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通过开展切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和促进党委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实现。二是要经过法定程序将党委的意图转变为国家和人民意志,通过正确有效地行使地方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国家工作人员任免权,使党委的主张和决策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保障和促使其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三是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和沟通联系,凡属人大工作的重大事项如立法规划、法律草案,做出的重要决议、决定,开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重要视察、年度工作等,都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使党委及时了解人大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取得支持,保证人大工作健康、顺利、有效的向前推进。

二、认真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履行职责,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落实好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和归宿,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保证人民充分有效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法律明确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结合具体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宪法、法律的认真实施,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压法等现象,保证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项重要职权,当前由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虚置、弱化、行使不到位、效果不明显:重大事项决定权等的法律规定笼统原则、操作性不强,程序保障法律缺位,致使现实操作过程中有名无实的现象存在;在监督工作中往往存在“弹性有余,刚性不足”,软弱无力,缺乏锐气;执法检查中存在程式化的较多,实质性的个案监督少,形成一种图形式、走过场、例行公事、监督效果差等。以上现象,导致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缺位、弱化,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作用,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

第一、要勇于创新。人大工作法律性强、程序性强,但创新的空间仍然非常宽广,通过“四个创新”,即观念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不断促进人大工作。在观念创新中要充分认识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阶段,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肩负的职责,即通过行使好立法权,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通过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防止和避免重大决策的失误,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决策保障;通过认真履行监督权,为政治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提供环境保障;通过认真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权,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在制度创新中,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不断调整和完善工作制度,如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规定、常委会会议纪律等等,通过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第二、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我国实行的代议制,即人民群众通过自己依法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政权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代表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要进一步强化代表工作,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度,适时组织代表听取和视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重大事项,旁听常委会会议,疏通代表参政议政渠道,建立代表直通车,及时听取和了解代表意见,同时还要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其工作责任心,提高素质,增强代表履行职务的自豪感。

第三、大胆监督,敢于处置。要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理直气壮的监督,在敢于监督上下功夫。在日常监督中,既要全面检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又要注意那些典型、个别的违法违规的情况,既要注意程序性的监督,又要注意实质性的个案监督,执法检查切忌泛、滥,缺乏监督效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围绕党委工作中心开展,注重关系稳定、社会发展等问题。当前在我州主要是创建民族团结先进集体活动、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企业改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开展视察及监督。要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效果。常委会会议审议效果差、形式化是当前人大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今后在常委会审议议题前,提前十五天将相关议题发给每个组成人员,组织视察、调研和研究,使每个组成人员都熟悉议题,掌握情况,提出质量较高的审议意见。增强监督效果还必须把监督和处置有机结合,如敢于动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等手段,不能单纯琢磨“监督艺术”,二者结合,才能增强监督的实效和权威性。

三、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努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健康有序的向前推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突出地是要通过有效地行使职权和强化监督,使全社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实现这一目标,

(一)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从当前我州立法工作来看,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立法步伐较慢,特别是经济立法滞后;立法人员缺乏、水平较低、立法质量不高;立法的前瞻性不强,还未形成对国家法律具有补充作用、适合本行政区域需要的地方性法规系列。对此,全州立法工作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编好立法规划,选准立法项目。二是改进立法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三是加强立法的前瞻性研究,坚持立、改、废并重。四是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和立法调查研究。五是突出体现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要务实、管用。

(二)加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人大履行职权,开展监督的一种形式,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执法检查要贴近改革、发展,贴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要突出重点,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完善程序,注重科学性,做好执法检查的后续机制,必要时运用刚性手段,做好复查和督查,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三)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法制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担负着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任务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应该高度重视大力加强人大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民主法制思想深入人心。要把人大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在宪法、代表法颁布纪念日,大力宣传、举行座谈、开展法律讲座等多方位宣传。要对“四五”普法进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向新的更高层次发展。

(作者尕藏才让系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