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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日报》
实现时代精神与内在逻辑的结合
吉林大学教授 张文显
    ●弘扬时代精神,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教材编写中的指导地位,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准确反映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并充分展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魅力。   ●弘扬时代精神,要求我们必须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理论勇气和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实现中国特色和人类先进文明的有机结合,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逻辑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魅力就体现在它逻辑化原理展开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理论品格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历史上真正科学地阐述法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产生和发展,并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中不断充实、丰富和发展的科学。编写马克思主义法学教材,必须弘扬时代精神,同时注重马克思主义的内在逻辑和本质精神,并使它们完美结合起来。这既是法学教材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是新时期法学教材建设的目标。

弘扬时代精神,必须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确保新世纪的法学教材及其体系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导向和鲜明的时代特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实践、新经验的理论升华,是以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准确把握时代特征、适应实践发展要求、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并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因此,弘扬时代精神,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教材编写中的指导地位,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准确反映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并充分展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魅力。

弘扬时代精神,首先要求我们必须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理论勇气和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从教条式的思维中解放出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观点。应准确区分哪些是需要结合新的实际加以丰富发展的理论判断,哪些是必须破除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哪些是必须澄清的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发展新理论,并将其充实到法学教材之中。其次,实现中国特色和人类先进文明的有机结合。既立足本国,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学教材建设,又放眼世界,准确把握世界的发展趋势,大胆吸收世界文化的优秀成果,参与人类文明的创新和发展,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所具有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编写出无愧于我们时代的有高度解释力与亲和力的优秀教材。最后,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坚持以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决不是简单机械地套用其话语,也不是以之代替各个学科专业领域的知识体系,而是要求教材编写者本着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精神,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充分的事实说明以及各种观点的比较和判断,创造性地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渗透到法学教材建设中。

逻辑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标志。马克思主义一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是一门体系严谨、框架完备的科学,有其独特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原理。这些内在逻辑和基本原理确保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强大生命力。在法学教材编写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马克思主义的内在逻辑和本质精神,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阐释,充分展示马克思主义法学各个发展阶段的理论逻辑和它们之间一脉相承的关系,并分清哪些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只有这样,编写一部既能经受住时间检验又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教材才有了最基本的学理逻辑支持和充足的理论说服力。

在具体的教材编写中,应着力展示马克思主义法学尤其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在原理,而不仅仅是个别法学概念和理论框架。在借鉴西方法学教材的时候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对那些涉及基本理论和指导思想的概念和范畴应进行马克思主义的阐释和加工,对那些容易在青年学生中引起模糊认识和思想混乱的西方法学理论应加以分析和批判,对那些敌视、歪曲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论调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和破除,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内容结构和篇章安排上,应当历史地逻辑地展开,展示马克思主义法学各阶段的基本原理以及它们之间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内在逻辑和规律,避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误解和教条式的搬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魅力就体现在它逻辑化原理展开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理论品格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体现时代发展的要求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卓泽渊
  ●法学教材要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在法学理论上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发展和运行的基本规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化为法学教材的基本理念。   ●法学教材要跟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步伐,及时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成果纳入教材体系之中,从法学角度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如何使法学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及时有效地回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法学建设面临的新课题。

教材是时代的产物,也是时代的标志。法学教材需要论述基本的法律原理和法学理论,但在不同时代,其理论观点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在新世纪,法学教材必须体现时代发展要求,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法学教材在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状和发展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反映在整体上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一些教材只是在相关文字中提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名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缺乏深刻理解和融会贯通。法学教材要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在法学理论上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发展和运行的基本规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化为法学教材的基本理念。

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法律与政治紧密相联,法学教材不能脱离政治实践,它必须反映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适应民主政治进步的要求。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强调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要协调发展。这必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因此,法学教材要跟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步伐,及时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成果纳入教材体系之中,从法学角度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法学应当把法治作为自己的中心命题,加以认真研究,并将其全面地体现在法学教科书之中。教材不仅应增加法治的章节,更要在理论阐释中体现法治精神,在整个法学理论和各个法学部门的学说中内在地体现法治精神。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我们做更深入的理论研究,并贯彻到编写教材的具体工作中去。

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深入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学理论,是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时代责任。如何使法学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及时有效地回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法学建设面临的新课题。因此,法学教材应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践,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法学上的理论需要,培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许崇德
    ●法学有其内在规律和特定研究对象,即它研究如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如何把法律化了的国家意志适用并落实到纷繁复杂的社会实际生活中。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需要服务,这是时代赋予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光荣使命。   ●我们一定要立足于本国,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根据自己的历史和现实去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我国的法学是社会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个门类。法学有其内在规律和特定研究对象,它研究如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如何把法律化了的国家意志适用并落实到纷繁复杂的社会实际生活中。法学的功能在于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公民的行为及其权利保障提供规范设计及科学论证,为党的依法执政和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活动提供理论基础和知识资源,因而法学是极其重要的学科。法学本身也是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其组成主要有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军事法学、国际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具体的部门(每一个部门还有其若干门分支学科)。这些部门法学构成了法学这个庞大的学科体系,其中每一个具体部门都各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然而,任何一个具体部门都不能以点代面,代替整个法学。所以,社会主义法学建设一定要使各个具体部门协调发展,使法学得到整体上的加强。

加强法学建设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从新中国成立之初起,我国学者就开始根据中共中央1949年2月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着手新法学的创建工作,同时借鉴前苏联的马列主义法学原理和法学论著。经过艰苦努力,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和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化的法学初具规模。但是,从上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党和国家在指导方针上连续出现失误,“左”的思潮及法律虚无主义泛滥,阶级斗争、政治运动代替了正常的法律秩序,最后发展到“文化大革命”,国家陷于十年动乱之中。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法学凋萎,不言而喻。这种状态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得以改变。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没有重视民主与法制,是“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据此,党加大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力度。全国法律院系得以恢复、兴建,法学研究蓬勃开展,法律宣传日益深入。党的十二大再次强调“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写进了党的章程。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把这个治国方略作为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在现行宪法里。党的十六大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列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经验。历史的进程表明,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需要服务,这是时代赋予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光荣使命。

治国的需要,时代的呼唤,为新时期法学建设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国际上,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我们仍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敌对势力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全方位地对我们进行思想渗透;他们鼓吹西方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妄图用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改造中国。从国内情况看,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某些人难免会受到西方宣传的影响,滋长不健康的思想意识,甚至出现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和超阶级的法学观点。因此,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将是长期和复杂的,有时甚至是尖锐的。宪法、法律同国家命运的关系非常紧密,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也必然会渗透到法学中来。当然,这并不是说对国外值得借鉴、吸收的法律文化一概不加甄别地予以排斥,而是说我们一定要立足于本国,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根据自己的历史和现实去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钻研、不懈探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学建设必定会取得重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