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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人大,请您勇敢地说“不”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网
近日,笔者下乡,在普通百姓中顺便做一个调查问卷:“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这四大家中,你认为谁的权力最大?”没想到,这样简单的常识,竟然有87%的人回答是“政府权力最大”。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回答错了呢?还是让我们从现实当中寻找一下答案。

  事例一:“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2004年下半年,湖南省嘉禾县政府在珠泉商贸城项目建设中,打出类似这样的标语,以行政命令搞强制拆迁,并要求公职人员负责各自亲属的拆迁工作,否则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当地公众反响强烈。

  事例二:“强制要求认购股权”。近日,人民日报、新华网分别报道了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西华、通许、武陟等市县的地方政府在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为了增资扩股,不惜违犯银监会规定,强制要求干部群众认购股权,群众怨声载道的消息(见05年1月 18日《人民日报》和 01月05日新华网焦点网谈)。类似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举不胜举,老百姓见得多了,自然在心目中有了这样的印象:政府手中有强权,生杀予夺,无所不能,此权谁人能敌?无独有偶,去年年底,为了完成县信用社增资入股任务,笔者所在地的政府也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全县各机关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下达的集资入股任务。有意思的是,这次县政府的文件也发到了县人大,县人大上至主任下至一般职员都有集资入股的任务。可是面对县政府的这项实质上是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越权错误决定,人大机关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公开表示反对,县人大至今一不作任何表态,二不采取任何制止措施。这确实让人觉得百思不得其解,难道人大真的无权管这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本地区最高权力机关,宪法赋予了人大广泛的权力:立法权、选举权、人事权、决定权、任命权、监督权、否决权以及对人民利益的保障权等等。可是,在现实中面对来自政府的种种错误决定,各级人大显得是那样的消极被动和无所作为。有一句顺口溜在百姓中广泛地流传着:“党委已挥手, 政府要动手,人大哪敢不举手”。从上述两个事例可以看到,政府违规到如此严重的地步,可是民众却没有看到地方人大说一个“不”字。人大作为法定的主管机关,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仅仅靠受害百姓的怨声载道和媒体的奔走呼吁,能从根本上堵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吗?去年被闹得沸沸扬扬的湖南省郴州市嘉禾拆迁事件,如果郴州市人大或嘉禾县人大能够即时地站出来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事态肯定不会扩大到如此严重的地步。今年,类似的事件在河南一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又一次出现了,但令人遗憾的是,人们再一次的看到了这些地方人大监督的缺失。对照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与其说是这些政府红头文件在违规,还不如说是地方人大在违宪!正是存在象这些地方人大的严重失职失责,才导致了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的轮番上演。

  人大不认真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力,这就是典型的违宪行为。也许有人会说,人大的权力是人大的权利,人大想行使就行使,想不行使就不行使。其实,这种说法是根本错误的。人大的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职权是不能放弃的。放弃职权就等于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就是失职。人大只有必须履行法定职权的义务,而没有可行使与可不行使的权利。

  在世界范围内来说,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不论是政党的权力、议会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一旦失去监督,都是很危险的。早在1945年7月,在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时,毛泽东同志对他提出的如何避免“历史兴衰周期律”的问题早已作出了明确的指示,那就是,必须依靠“民主”!只有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是人民主政的法定形式,可是,目前普遍存在问题是,有关机关主动接受监督不够,而地方各级人大自主监督又恰恰乏力!究其乏力的原因,并不是人大无权,而是各级人大的不作为或难以有效作为。可以说,正是人大的各种违宪行为导致了人大权力的自我削弱,导致了人大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成了“管钥匙的丫鬟,当家做不了主”。任何权力只有在有效行使中才能产生巨大的威力。因此,解决各级人大的不作为或难以有效作为的当务之急是,制定并完善相关的人大监督、审查、否决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授权法、完善法规审查备案制度、完善批准制度,设立地方人大专门监督审查委员会,实行人大问责制,防止人大违宪事件的再次发生。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首先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必须首先推动国家权力机关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权。各级人大应该积极主动地肩付起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应该有效地行使各项法定权力,应该有所作为,应该勇敢地向违法违规机关说“不!”,应该勇敢地对任何错误决定、命令和规定说“不!”,这既是法律的重托,也是人民的期待。(河南省西峡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