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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人大代表的思考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日报》
据报道,浙江丽水市岭头乡人大近日作出决定:依照代表法41条和42条,终止无故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代表胡远金的代表资格。代表因不作为被免职,在该省尚属首次。

从“问责”政府官员到“问责”人大代表,是一个进步。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人大代表,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官员不依法履职要“问责”,人大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也应“问责”。前文所述的胡远金于2001年当选该乡人大代表,而其未向人大主席团汇报便举家迁至福建,之后连续两次不参加代表大会。这种怠于履行职责的代表,理应“问责”。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要“问责”人大代表,首先要保障其可以充分行使法定职权。人大代表不履行职责,到底是什么原因?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不小,但在现实生活中,落实起来却并不理想,一些地方的人大在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方面做得并不够好。人大代表的职权落实不了,其履行代表职责的积极性也随之下降。要“问责”人大代表,应当先反思一下:我们是否给了人大代表足够行使自身职权的空间?

当然,正因为我们的民主现状亟待改善,人大职权亟待落实,人大代表才更应该有使命感,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推动人大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不做出这方面的努力,消极懈怠的代表自然还是应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