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务院颁布新的《信访条例》

日期:2014-07-28 来源:京华时报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这次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和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内容;同时,增加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以促进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问题及时得以解决。

■关于畅通信访渠道

信访人可直面机关负责人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信访人凭证可查投诉办理

新《信访条例》要求,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应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解读:上述规定可以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今后,信访人如无必要可不用进省城或进京走访;同时,信访人的经济负担也会相应地减轻。

■关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

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

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新《信访条例》从工作绩效考核和失职、渎职行为处罚等方面做了细致规定。新《信访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接待信访作风差将受处分

按照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都将依法受行政处分。

解读:这些规定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关于规范信访提出

信访受理期内禁止重复访

新《信访条例》增加了禁止重复访方面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投诉复核意见须有新理由

今后,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如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解读:对近年来存在的重复访等问题有了针对性规定,可以减少各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

■关于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重大疑难事项可公开听证

新条例提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此外,信访人不服复查提出复核的事项,复核机关也可以按规定举行听证。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马上就评

信访应与法律帮助结合

在中国民间,上访可谓是一种最传统的民意诉求机制。实践证明,信访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法宝。

笔者建议将信访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动员律师为政府信访机构积极提供法律意见,对信访群众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涉法问题。

“依法信访”的应有之义不只是强调上访的公民要自觉遵守有关信访的法规规章;同时也强调政府有义务为信访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