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院侵权怎么索赔?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日报》
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高贵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首先要确认法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后是否赔偿,由受理赔偿案件的有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新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两个多月以来,一些读者反映不知如何申请办理国家赔偿,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高贵君。

赔偿请求应两年内申请确认

中级以上法院审监庭负责办理

新规定变更了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管辖权,由中级以上法院负责受理,各基层人民法院自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此类案件。也就是说,基层法院或基层法院内的法官是否违法,从此将不再由自己说了算。

根据新规定,赔偿请求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确认工作具体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避免官司打成“马拉松”

审理期限有章可循

以往,由于对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有些法院故意拖延时间。为避免官司打成“马拉松”,新规定对立案的时间、审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7日内予以补充;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定。若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申请人可在期满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若申请确认违法,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可在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书送达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受案范围有限制

一般由法院负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对申请确认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受案范围限定为: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违法采取的逮捕、拘留及其他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当事人对其他问题提出申诉的,不适用本司法解释。

新规定列举了14种情形,应当确认违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等等。

此外,在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中,一般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法院承担举证责任,是否违法由法院自己找证据辩解。但有两类情况较特殊:对于申请确认法院不作为行为违法的,法院和确认申请人需共同举证;确认申请人因人身权损害申请确认违法的,需自己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