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中南之肾”(上篇)

日期:2007-12-21 来源:荆州日报
●记者江峡 特约记者张涛 实习生王攀

洪湖,长江、汉江流域之间的洼地区域,湖北省最大的湖泊,我国第七大淡水湖泊,她是长江中下游地区湖群中最具代表的内陆淡水湖泊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的代表区域之一,被称为“中南之肾”。

在2005年初召开的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张书镁等10名市人大代表针对洪湖湿地的现状,提出了《关于加强洪湖湿地保护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这些代表在《议案》中说,前些年,由于湖区农民大面积围网养殖,加之四湖流域工业污水及农民的生活用水直接排入洪湖,目前洪湖湿地已亮起"黄牌",主要表现在:湖面减少,调蓄功能趋弱;非法捕捞,过度围垦,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污染加剧,水质变劣;管理体制模糊,管湖"吃"湖的现象十分普遍。

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加大科教与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理顺管理体制,成立由荆州市政府直接领导的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加大核心区围网拆除力度,出台利民的补偿与安置政策;在开展四湖水域综合治污、切实保护水体活动中,要制订水体保护、污水治理的整体规划,对最终进入洪湖的四湖流域和洪湖周边的工业企业进行整顿,凡是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且程度严重的企业要关停;同时禁止在湖区内使用农药、化肥等物资,并尽快恢复洪湖与长江通汇,将洪湖还原为通江湖泊。

市人大常委会将督办该《议案》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后,在当年的4月11日,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洪湖湿地保护管理局筹备组负责人的汇报,紧接着又组织农村委、代工委、研究室的同志先后赴监利县、洪湖市,就洪湖湿地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期间,调查组广泛征求了张书镁等5位市人大代表就《议案》办理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了县市人大、政府以及环保、水产、水利、林业等部门关于洪湖湿地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洪湖湖况。通过座谈,大家形成了一种共识,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把加强洪湖湿地保护作为第一号议案,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洪湖可持续发展、关心洪湖周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战略决策,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调查组《关于洪湖湿地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于当年4月28日,作出了《关于加强洪湖湿地保护的决议》。《决议》要求,(一)加强对洪湖湿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形成共识。加强洪湖湿地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洪湖及周边地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要高度统一思想,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洪湖湿地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洪湖湿地的生态价值,形成"保护优先"的共识。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二)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市人民政府要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的原则,对洪湖湿地实行综合治理。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制定规划要着眼于洪湖综合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抢救性保护与常规管理的关系,把湿地保护与分蓄洪区建设、排涝灌溉、血防灭螺、渔业生产结合起来,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结合起来,全面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综合治理中,要严格按规划办事,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力争尽快将洪湖湿地纳入国家级湿地保护区范围。(三)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要把洪湖湿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制。要理顺管理体制,成立洪湖湿地保护专门管理机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好渔民的安置补偿工作,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

【相关链接】1971年2月,国际《湿地公约》把湿地定义为:"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 地和水域,蓄有静止或流动、淡水和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水区。"按照这个定义,湿地包括沼泽、泥 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域地带等。

                        (责任编辑:官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