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

日期:2023-08-21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

(2022年12月22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指导性,有效推动2023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荆州市立法条例等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2023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一)计划审议项目3件

1.《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草案拟定于2022年12月一审,2023年4月二审,6月三审,8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9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暂名)》

草案起草和审议工作实行“双组长”制。起草阶段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公安局牵头组织成立草案起草小组,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参与起草工作。审议阶段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初审,提出审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草案起草小组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参与修改工作。拟定2023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结转2024年继续审议。

3. 修订《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开展长湖保护协同立法,结合我市长湖保护工作实际,修改《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2023年3月召开宜荆荆恩协同立法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修改草案)》,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6月二审,10月表决,11月提请省人大批准,与荆门市同时公布实施。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牵头成立法规修改起草小组,市人大法制委、农村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参与起草工作,做好审议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协同立法具体协调事项并抓好落实。

(二)调研项目2件

1.《荆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荆州市中心城区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

二、制定《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市民养犬数量迅速增加,因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安全健康方面,蹓狗不牵绳等引发犬只伤人,有因狂犬病致人死亡的情况发生;二是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犬只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三是噪声扰民方面,犬只出其不意或在夜间吼叫,惊扰市民安静生活,危害市民身心健康。2.管理机制不健全,各部门职责不清晰。一方面,养犬管理涉及面广,需要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同时兼顾养犬人的需求,政府需要加强管理和引导。另一方面,养犬管理工作涉及公安、畜牧、城管、卫生等部门,此外,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部门职责不清,没有协调机制,养犬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成效不明显。3.养犬监管方面的法规制度不足,呈现空白。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统一的养犬管理部门和顶层政策设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较低,能够规定的处理手段有限,不能适应养犬管理的需要。

(二)可行性

1.养犬管理立法社会呼声较高。广大市民都希望文明养犬,加强监管。近年来,有人大代表提出加强养犬管理的代表建议,相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对养犬管理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积累。2.荆州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养犬管理被列入重点专项整治内容,取得了较好成绩,好的做法和工作经验可以总结上升为法规。3.全国多地对养犬管理进行了立法,立法经验比较成熟,可以学习借鉴。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内涵,将其作为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规范有序的立法活动,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立法项目和立法涉及重大体制、政策调整等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及时研究立法中的重要问题。

(二)坚持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总体格局,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贯穿于立法选项、法规起草、法规审议的全过程,使地方性法规能准确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和争权诿责现象。健全立法规划项目实施、调整机制,合理安排立法时序,增强立法计划的预期性和可执行性。

(三)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立法工作运行机制,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立法项目选题论证机制,统筹谋划立法项目。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拓宽立法选项渠道,增强立法选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不断完善立法工作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在保证立法接地气、听民声、解民忧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地方立法研究力量,深化与长江大学的合作,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切实提高立法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