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区划分是县乡换届选举的重要开端

日期:2006-09-11 来源:人民网
选区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选区的划分,对于选民参加选举、代表当选后的活动等有着直接的影响。选举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选区的划分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划分标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二是选区的规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三是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关于选区划分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城镇可以适当增加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这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特点作出的一项调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增加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是非常必要的。

选区划分是县乡同步换届选举的重要开端,划分选区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要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就是要在县(市)范围内,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进行投票选举。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统筹划分选区,尽量使县人大代表选区套若干乡人大代表选区,这样可以共享选民登记信息,降低选举成本,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第二,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选民对其居住生活的地区、工作单位的人和事、情况与问题比较熟悉了解,也比较关心和关注,容易形成表达诉求。因此,法律规定可以按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具体执行中,是按居住状况划分,还是按工作单位划分,要考虑选民与选区的联系程度,考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联系程度。合理划分选区,有利于选民在自己工作或生活地区了解候选人,调动其参选积极性,更好地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第三,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选区是选民与代表联系的联结点,代表的活动不可能脱离居住地区、工作单位,选区划分要考虑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的需要。(摘编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材料)

来源:人民之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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