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法选举要把握三个界线

日期:2006-08-09 来源:新华社

  据新华社电(记者田雨) 为了保障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有关方面提出,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基层选举中,破坏选举的行为时有发生。某些势力和个人,为了达到当选的目的而贿赂选民和代表;有的出于种种目的,干扰和破坏选举活动,有的甚至是砸毁票箱、扰乱选举会场。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和支配,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对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是三个层次:一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的单位和部门比较多,既涉及选举委员会,又涉及人大常委会机关,也涉及公检法等机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防范和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掌握好三个界线:

一是罪与非罪的界线。涉及选举的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等,其中比较复杂、掌握起来难度比较大的是贿选的认定。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能让真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要准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二是违法与违纪的界线。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违纪要承担纪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违法也构成违纪,要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对于单纯违反纪律的,要按照党政纪律严肃处理。

三是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线。在选举工作中,有的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而有的则是因为工作失误、粗心大意而造成错发选举文件、错报选举票数等问题。两者之间有本质不同,应当区别处理。

据新华社电(记者田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目前流动人口数已超过1亿。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必须重视和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换届选举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保障流动人口参选:

第一,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第二,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执行这一规定,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掌握“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的标准。一些地方对此规定了居住期限、有正式工作单位等要求。目前,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尤其在某些地方,流动人口多于当地户籍人口,甚至超过几倍。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如何掌握,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法律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第三,在现行参选办法下,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一是流出地(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投票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开具单独或者集体选民资格证明。流出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二是流入地(现居住地)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三是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


                          (责任编辑: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