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日期:2006-08-09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人民网北京7月26日讯 记者赵颖报道: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或者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选民自己提出当代表候选人的意愿,并且附有10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对于这种情况,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合于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候选人名单。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此外,如何把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一是提名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在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这种办法便于统筹考虑代表的结构比例,平衡各方面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效果也好。

对于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即:选区内的政党、团体的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设在县、乡的政党、团体的组织也可以推荐本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责任编辑: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