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荆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的议案

日期:2021-12-07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荆州市城区机动车

停车条例(草案)》的议案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荆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已于2020年10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附件:1.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的说明

2.《荆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略)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

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荆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0年12月24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荆州市人民政府,就《荆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城市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按照一辆机动车需配比1.15~1.3个停车泊位的需求,我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需求总量保守估计约为23万个,缺口高达15万个。停车泊位缺口较大,而泊位空置率同样较高,表现为停车设施时间和空间使用率的提升受阻于停车信息的不对称、不通畅以及停车管理思维和方式的不系统、不科学,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导致机动车乱停乱放习以为常,干扰了人民群众的出行便利和生活安宁,加剧了城区交通拥堵,损害了城市整体形象。2019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时首次提出将“城市停车场”作为“新基建”的重要内容,列入今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工作,旨在为百姓带来更加直接和强烈的获得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致力于充分发挥地方性立法在城市交通建设和智慧停车引导中的规范、保障和引领作用。因此,通过出台条例,促进公众安全出行、文明停车,实现城市科学治理和人民宜居宜业,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措施。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及依据

草案起草过程中,市城管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一是通过媒体和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听取居民、出租车司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等代表性建议;三是征求停车管理相关责任主体意见,听取公安交警、规划、住建等多个部门意见建议;四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多位相关领域学者、实务工作者、律师等,围绕立法体例、立法技术、立法表达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草案的意见建议;五是前往最近出台停车立法的相邻城市开展经验交流和实地调研,通过与岳阳市、随州市、合肥市相关单位就停车立法工作的探讨和法规执行情况的考察,较充分地掌握了停车立法工作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经多次修改及对合理意见的采纳,最终形成草案。草案已于2020年10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的主要起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北京、沈阳、广州、深圳、岳阳、随州等城市的做法和经验。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是总则、停车设施规划、停车设施供给、停车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科学设定实施原则

草案考虑到我市不同区域交通基础设施条件、通行压力、群众需求、消费习惯及执法管理模式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只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管理和服务列入适用范围。为避免在停车管理中出现权责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等情况,草案第一章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此外,为适应城区规模和人口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实现交通秩序管理的现代化,草案提出推动停车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广“互联网+停车”模式,提高服务、管理和执法科技化水平的方针。

(二)确立停车设施规划工作机制

草案第二章确定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停车设施,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对于较为特殊的道路停车泊位问题,草案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明示允许停放的时段,并定期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

(三)开拓停车设施供给渠道

草案第三章对于停车设施的供给确立了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的指导方针。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规定;鼓励利用既有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鼓励设置立体停车设施;待建工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可以用于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等。草案还规定居住小区的配建停车泊位杜绝“只售不租”的“霸王条款”,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此外,还明确提出推进单位或个人开展停车设施有偿错时使用的思路,促进停车资源周转和共享。

(四)规范停车管理与服务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接入、使用和管理,规范了停车场营业备案、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使用停车设施的方式做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厘清了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针对停车场运营和驾驶人使用停车设施过程中的管理职权。此外,对于道路临时停车,草案确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严格执法,重点扭转目前严重的机动车违法停靠、私占停车泊位、占道经营、破坏停车设施等突出违法行为,并兼顾对“僵尸车”的处理。

(五)确定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为了保证立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草案第五章对于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劝导的停车场经营者、使用者和机动车所有人等主体依据上位法授权的类型和幅度予以处罚和惩戒。同时,草案注重区分法律关系类型,对于行政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或处罚措施;对于民事领域纠纷,引导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