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和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日期:2006-08-09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掌握好三个界线:一是罪与非罪的界线。涉及选举的犯罪,包括妨害选举罪和打击报复罪,其中比较复杂、掌握起来难度比较大的是贿选的认定。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能让真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要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违法与违纪的界线。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违纪要承担纪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违法也构成违纪,要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对于单纯违反纪律的,要按照党政纪律严肃处理。三是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线。在选举工作中,有的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而有的则是因为工作失误、粗心大意,错发选举文件、错报选举票数。两者之间有本质不同,应当区别处理。
关于选举经费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经费由国库开支。各级政府要将选举经费列入预算,根据选举的实际需要和时间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保障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县乡财政确有困难的,由上级财政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