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议包括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工作评议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进行评议。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第三条评议目的:增强被评议对象的公仆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四条评议工作应遵循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可以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参加评议人员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地参加各项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评议对象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认真开展自查,虚心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
第九条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实施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情况;
(五)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团结协作的情况;
(七)勤政廉政的情况;
(八)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实施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评议工作一般分为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一)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二)进行评议工作的动员和宣传。
(三)组成评议工作调查组。
(四)被评议对象准备述职报告或自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二、调查阶段
(一)在被评议单位召开大会,调查组就评议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
(二)开展调查。评议工作调查组可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查报告。
(三)准备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人员,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
被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根据调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三、评议阶段
召开评议会议。
评议会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召开专门的会议进行。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一)听取被评议对象述职(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工作调查组调查报告。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评议发言。
(四)对被评议对象进行测评。
述职评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对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
工作评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部门、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
(五)公布测评结果。
(六)被评议对象表态。
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时,被评议人员,被评议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被评议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列席会议。
四、整改阶段
(一)评议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评议意见归纳整理,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书面送达被评议对象。
(二)对评议中调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评议对象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在评议会议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在评议会议后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三)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审议后,印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根据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评议对象对评议意见落实不力,可要求评议对象继续整改,评议对象须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评议的处理
第十二条评议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送交市委和有关机关,作为考察、研究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政绩突出的个人和部门、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对述职评议中不称职票数过参加测评人数1/2的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罢免、撤职等程序。
对工作评议中不满意票数过参加测评人数1/3的部门、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建议有关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整改,或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
第十四条在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