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述职评议强化监督职能

日期:2005-08-08 来源:本网
对由同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效形式,它把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既监督事,又监督人,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具体深入;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保证了监督的连续性;把人大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实践证明,开展述职评议,不仅创造了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拓宽了人大监督渠道,丰富了监督内容,而且为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提供了有效途径。近年来,我们对述职评议工作做了一些探索和研究,现将我们的做法向各位同仁作一个介绍。

一、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作法

开展述职评议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述职评议,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公仆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改进作风,不断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我市述职评议工作依照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的规定,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即准备阶段、评议调查阶段、述职评议阶段和整改阶段。在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评议方案,成立评议调查组,开好动员会;在评议调查阶段主要是评议调查组深入有关单位开展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评议工作打基础;在述职评议阶段主要是开好评议会,对被评议的干部进行优秀、称职、不称职(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测评,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的依据;在整改阶段,主要是被评议干部对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二、述职评议工作注意把握几个重要环节

(一)认真研究,民主确定述职评议对象。就如何确定述职评议对象,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多次进行研究。根据《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和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届内对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届由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负责人中,需要进行述职评议的对象共45名,常委会将分年度、有计划地开展述职评议,每年在不确定任何预定方案,不确定任何建议名单的前提下,由常委会会议直接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15名评议对象,并在本市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用三年时间对45名评议对象全部进行一次评议。

(二)加强领导,突出评议的重点。人大常委会对所选举、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既不同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也不同于一般的年度工作考核,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监督工作,述职评议的过程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要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述职评议的特点,突出述职评议的重点内容。为达到这个要求,我们在研究、拟定述职评议方案确定述职评议内容时,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始终坚持注意“四个结合”:一是结合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的职能,突出评议对象的依法行政情况;二是结合党的中心工作,突出评议对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情况;三是结合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的业务性质和工作特点,突出履行职责情况;四是结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评议对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情况。这样,便于述职评议的内容集中,重点突出。既抓住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的法制建设工作,又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督促被评议对象在岗位上努力工作,保证了述职评议的效果。

(三)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地评议对象。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时,对每一位被评议对象,都要组织调查小组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了解,除听取被评议对象本人的述职汇报外,还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班子成员、评议对象、人民群众,上、下级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向审计、纪检、组织部门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向全市人大代表征求对被评议对象的意见,在所在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对重要情况组织进行专题调查等等,经过这样广泛深入的调查,基本上对被评议对象任现职以来,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评议会打下扎实基础。常委会会议上,各评议调查组进行评议发言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发言,着重提出被评对象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述职人员按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为了扩大述职评议的影响力,去年我市还对评议大会通过电视进行了直播,组织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参予旁听。通过客观公正的评议,既肯定成绩,向党委报送评议测评情况,使被评议对象把述职评议当作推动工作的加油站,发扬成绩,开拓创新,奋发向上,也指出缺点和不足,向被评议对象提出希望和要求并限期整改。市委书记在评议大会上,指出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还要扎实、过硬。

(四)注重整改,抓好落实,提高述职评议的效果。述职评议是手段,促进工作是目的。整改措施落实得如何直接关系到述职评议成功与否,关系到评议的成果能否得到巩固。因此,搞好述职评议,必须认真抓好整改这一环节,克服虎头蛇尾的现象。一是被评议对象从准备阶段开始就要认真自查、自纠,做到未评先改,边评边改。二是在人大常委会提出评议意见后,被评议对象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抓紧落实。三是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根据需要深入被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保障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述职评议的效果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实践证明,述职评议强化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所选举、任命评议对象的监督职能,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实践“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廉洁自律,坚持依法行政,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一)增强了被评议对象的公仆意识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被评议对象在准备述职报告的过程中,不仅要认真总结任职以来的工作,还要听取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级评议对象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出差距、反复修改述职报告,在接受评议时,要认真听取委员和代表们的意见,努力摆正自己的公仆位置。通过述职评议使被评议对象更深刻地认识到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正是依法对公仆进行的有效监督。一些经过述职评议的评议对象反映:过去讲接受监督总感到有点抽象,述职评议使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对象的任命和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自己经常想到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要一一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向人民汇报,感到监督实实在在,工作不敢松懈。

(二)增强了被评议对象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把学习、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作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把是否依法办事、有否违反法律法规作为被评议对象的工作要求之一,这对增强被评议对象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一个有力的促进。促使他们在平时的执法工作中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一些被评议对象反映,以前虽然也讲依法行政,但实际上很少在具体工作中认真去挂钩,现在述职时,要汇报自己是如何学习与本部门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和如何执法的,有没有违法行为,这就促使其必须认真学法,明确本部门的执法范围,并认真做好执法工作。这说明,述职评议是促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的一种机制和有力措施。

(三)增强了评议对象的勤政廉政意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廉政勤政是国家对评议对象从政的基本要求。述职评议的过程中,对反映出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要面对面地向被评议对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让评议对象感受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监督是一种“清醒剂”,不论何时均要按照廉洁从政规定来约束自己,在人民群众之中树立好的形象。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促进了评议对象本人以及单位的廉政勤政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评议对象及单位的廉政勤政建设和工作作风的转变,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拓宽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渠道

通过述职评议,实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权与监督权的统一。这种方式,不仅为监督工作增加了新的形式和内容,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多,对选举、任命的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较少的现象,对任命的干部任职前的情况经过介绍比较了解,对他们任职后的工作情况了解不多,监督考核不够的问题。这样,就将对部门工作的监督与对评议对象个人思想、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来达到推动部门工作的目的,增强了监督效果。另外,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具体实在,有利于调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作用。

四、述职评议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

对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我们在实践中感到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深化认识和做好工作。

(一)评议的形式和内容应多样化。人民群众对述职评议工作的呼声高,要求严,希望加大力度,但是述职评议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人大的客观实际与人民群众的主观愿望有较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改进述职评议工作,以缩小差距。要在保证述职评议工作充分体现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基础上,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可考虑在坚持常委会作为评议主体的前提下,授权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就述职者某个方面情况进行专项评议,评议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在届期中一般应对选举、任命的评议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述职评议,还可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和推进完成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推进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需要有选择地对一些选举、任命的评议对象开展专项述职评议,并将工作评议与述职评议有机结合起来。

(二)将述职评议的监督形式与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发挥其综合效应。述职评议要受人力、财力、时间的限制,有完整的过程,组织工作的难度相对较大,其频率不可过高。为了对选举、任命干部进行经常的、有效的监督,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人大的其它监督手段。如采取建立任期目标报告制度,派出人大代表参与党委的干部政绩考核,结合调查、视察、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两院”工作报告等方法加强对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还可通过听取和处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受理公民的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开展质询等形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开展经常的、形式多样的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还应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与审计、纪检、组织等部门的联系,了解干部的工作情况,多方面倾听对选举、任命干部的反映;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与“一府两院”对口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形成全方位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三)巩固和运用好述职评议成果。述职评议能否收到好的效果,关键看能否巩固其成果,述职评议的成果能否运用到干部的管理、使用中。一方面,应把抓好集中整改与做好经常性的整改结合起来。集中整改期间一般重在解决那些人民群众意见大、急需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一些不具备条件的、需要有一定时间、过程的问题,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去解决,必须反复抓。另一方面,应抓好表彰奖励和惩处工作。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纪检、组织、宣传、新闻单位的联系,运用多种手段表彰和宣扬述职评议中反映出来的先进人和事,扩大社会影响,弘扬正气;对政绩突出、具备提拔使用条件的同志要向党委推荐;对评议中被评定为不称职(不满意)、人民群众意见大的同志要敢于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对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党委、政府作出处理;不称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依法定程序免职撤职,或调换工作岗位,充分发挥述职评议工作在推进评议对象队伍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