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个案监督努力促进司法公正

日期:2005-05-26 来源: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司法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个案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监督的主要手段。做好个案监督工作,对提高司法监督工作实效,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们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积极拓展工作思路,通过依法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有效地维护了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加快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下是我们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一、开展个案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把规范监督行为作为出发点,建立健全个案监督制度。个案监督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的综合体现和具体反映,同时也是国家权力机关一项严肃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首先,我们严格执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界定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使之更具操作性。其次,在实施监督中,我们着重把握三项原则:一是职权分工的原则。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不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二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即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纠正错案由“两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三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即监督意见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果的形成等,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会议讨论决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个人有权对个案提出个人意见,但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实施监督。第三,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办公程序。包括每周讨论个案办公会,信案登记、建档、管理,集体研究、专人联系办理,统一信案的转办、督办和全市个案监督统计口径等制度,并对监督案件视不同情况分不同层次处理。一是对一般案件转由各部门研究处理,较重要案件转由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回报结果,比较重大的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纠正,再反馈处理结果。二是对影响大、性质严重的案件,由承担监督事项的办事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研究作出决定,交相关部门办理,从而使个案监督工作有章可循,逐步做到经常化、规范化。

(二)把拓宽监督视野作为个案监督的着眼点,严把案件受理关。办理案件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核心,只有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解剖分析,才能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正确性作出评价,才能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因此,及时有效地发现司法机关的错案和违法行为,是依法督促司法机关纠错的前提。为此,我们严把案件受理关,积极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从办理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中以及人大执法检查和调查中发现个案监督的线索,认真研究,精心筛选,力求做到及时、准确、有效。对不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或当事人法律权利尚未用尽的案件,则一般不予受理。对受理的重要案件,一般由有关工委提出拟办意见,经讨论后,形成具体意见,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或者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三)把重点案件作为突破点,力求监督出实效。在个案监督中,我们注意抓住重点,控制数量,提高质量,选择案情重大、明显违法、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监督,纠正了一些错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对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实施监督。1999年张美兰来信反映,称其与达濠区农房公司签订购买一套房产合同,已办理了契税手续,但该公司经理黄君荣又以其本人名义签订了上述房产的购房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和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此后又以此房产为抵押物向市商业银行金券支行借款30万元。现银行向龙湖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拍卖该房产,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依法纠正。经调查,我们发现多处疑点,一是农房公司向黄君荣开出的购房发票是1994年才启用的,但填写日期却是1993年10月11日;二是该发票已注明超过10万元无效,但填写的面额却是23.23万元。因此认为黄某有伪造合同可能性,遂将该案作为重点督办案件,多次会同市中院督查室到龙湖法院进行调查督办。经查,张某反映情况属实,黄君荣到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时确实隐瞒了该宗房地产的权属争议,存在欺骗行为,该项抵押登记应为无效,于是督促市国土局撤销该《他项权利证明书》,龙湖法院也因此解除对张美兰房产的查封,使案件得以纠正。

二是对违背程序法,越权管辖,久拖不结的案件实施监督。2002年澄海潮联玩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龙反映,该公司向澄海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租写字楼,其间因其被深圳公安局羁押,无法返还第二期租金,华瑞公司向达濠法院起诉,达濠法院在无权管辖的情况下受理该案、判决潮联公司返还华瑞公司租金,并予以强制执行,要求纠正。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原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不在达濠区,于是监督达濠法院撤销原判、执行回转,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是对涉及面广、影响大、带群体性的案件实施监督。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接达濠区棉花村和达濠区人大反映,刘金凤与棉花村订立鱼池承包合同,刘向棉花村承租鱼池以作海水养殖,在养殖期间,刘违背合同,致海水渗透周围农田,造成农田丢荒100多亩,且有继续扩大的危险。村民对此反映强烈。棉花村因此起诉至法院。达濠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均判决承包解除合同,刘金凤交还养殖池,自行拆除处理生产设备。但该案未能得到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于是监督市中级法院执行。其间得知省高级法院曾指令市中级法院复查,并暂缓执行该案,中院复查后认定原审正确,但省高级法院仍不同意执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和达濠区人大并通过省人大代表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高院反映。经各级人大共同努力,终使该案在2002年5月由达濠区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四是对重罪轻判的案件实施监督。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接赖锦胜反映,其幼女被朱岱光强奸致怀孕,金园区法院判决朱有期徒刑5年,量刑畸轻,要求纠正。经调查我们认为,金园区法院量刑畸轻(其间金园区人大也督促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是督促市中级法院依法监督并予以改判,市中级法院最终改判朱岱光有期徒刑10年,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在个案监督中,既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如在中港公司诉广通公司诈骗一案中,中港公司刘小梅称广通公司经理庄某开出空头支票,骗取其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物抵押的货物400箱,该公司以诈骗案向金园区公安局报案,市中院却告知金园区公安局暂停处理并要求将此案交回由其处理,市中院涉嫌“滥用职权”。经我们调查核实,本案只是一起经济纠纷,市中院在办案过程中并没有中港公司反映的“滥用权力”等行为,中港公司反映的情况失实。在我会的监督下,中港公司与广通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中港公司不仅停访息诉,还专门致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感谢。

二、开展个案监督的几点体会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体会到要加强个案监督工作,提高司法监督实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深化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在个案监督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监督观,才能树立信心,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首先,开展个案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导和推动人大全部工作的理论基础与行动指南。就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忠实地代表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开展个案监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和主要形式,顺应了时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其次,开展个案监督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个案监督作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人大实施司法监督的具体化。司法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办案上,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必然要涉及具体案件。离开了个案监督,司法监督就失去了载体,也难以落到实处。第三,加强个案监督是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需要。人大监督的目的并非只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纠正某个案件,更重要的是为了督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有效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第四,开展个案监督与“两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相悖。我国的政体决定了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以人大监督为前提的独立,是在人大依法监督下的独立。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案件监督的目的,是使司法机关的工作和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两者虽然行为主体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有效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个案监督作为一种探索中的监督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有时必然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而且需要人大实施监督的个案,也往往错综复杂。只有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使工作顺利开展。几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接受党委领导。重大的个案监督事项,应及时向党委报告。遇到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主动请示党委协调。这是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也是增强监督实效,做好个案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如我市在制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的过程中,考虑到规定涉及的问题比较敏感,为统一认识,争取规定能够早日出台,从立法建议的提出,到法规草案的出台、论证和审议,我们都主动向市委报告,取得支持。市委对这个规定很重视,多次就法规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调,使规定顺利颁布施行。在实施个案监督中,我们还注意加强与市委政法委的协作配合。重大案件或者个别敏感的违法案件,主动与政法委沟通,交换处理意见和看法,以期达成共识,形成监督合力,使个案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3、突出监督重点,严格依法办事。

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开展个案监督工作首先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做到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都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才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否则所提出的监督意见就缺乏权威、没有效果。有鉴于此,我们在实施个案监督过程中,从申诉案件的立项到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等,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通过严格遵守个案监督的原则、条件,保证个案监督的平等性;通过严格遵守个案监督的程序,保证个案监督的公正性;通过严格坚持集体讨论、集体行使职权,保证个案监督的公开性、准确性。同时,个案监督必须做到突出重点。人大常委会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的上访案件都一一过问,逐件监督,胡子眉毛一把抓。应该有重点、有选择性地抓住那些在本行政区域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又显失公平或确属错判而不予依法纠正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实施监督,力求少而精、求实效。几年来,由于我们所实施的个案监督都是依法进行,所提出的监督意见都有充分的事实和政策、法律依据,因此被监督机关都能虚心接受,并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收到了较好的监督实效。

4、重视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只有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和业务过硬的干部队伍,才能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因此,我们重视并抓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建立完善监督制度,规范监督的具体操作,增强群众观念、保密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深入调查研究,密切上下级人大的联系和沟通,充分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的监督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个案监督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以上是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个案监督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体会。近年来我们虽然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一些成效。但是,离依法治国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与兄弟城市相比也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借本次会议的机会我们将多学习和借鉴兄弟城市的经验,把我市的人大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