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关于检查〈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日期:2014-08-28 来源:未知

2012年8月30日至31日,荆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易法新,副主任张文政、幸正荣、邹崇炎、任万伦、段昌奉,秘书长万必勤等3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吴方军,副市长徐朝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廖焱清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万江平所作的《关于检查〈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实践,形成了宗教事务工作的良好局面,为维护我市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宗教事务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制氛围。要增强对“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认识,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宗教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切实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宗教关系、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利用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宗教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扩大社会知晓率,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推进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要高度重视执法主体建设,严格按照“三单一主”的基本要求,明确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充实行政执法队伍,确保行政执法正常开展。要严格区分正常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形成做好宗教工作的合力。

三、进一步规范爱国宗教团体活动。要大力支持、帮助和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增强爱国宗教团体对信教群众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各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加大对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

四、进一步解决好宗教事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按照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合理协商、妥善解决”的原则,在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以及宗教房产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制定更加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要切实做好宗教界人士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让他们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要充分发挥我市宗教旅游资源优势,助推“文化壮腰”。要加大对外宣传推介章华寺的力度,科学规划和建设,让其成为助推荆州旅游业发展的亮丽名片。

请市人民政府及市民宗局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