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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的决定

日期:2015-06-30 来源:未知

(2015年6月29日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决定,对6件与上位法规定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3件超过适用期限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1997年5月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1997年5月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暂行办法(1999年9月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议(2001年12月26日荆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5、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4年10月29日荆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6、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10年6月25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荆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荆沙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荆沙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1995年8月16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荆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荆沙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试行)>的议案》的决议(1996年6月13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荆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三五”规划的决议(1996年12月13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4、荆沙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1996年12月13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5、荆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6年12月13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6、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所提若干问题的决议(1997年1月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7、关于全市各级人大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1997年1月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8、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决议(1997年7月31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9、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民负担规范管理的决议(1998年1月21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0、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10月25日荆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1、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市有关部门2002年度工作进行测评的决定(2002年8月30日荆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2、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大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力度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议(2003年4月29日荆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13、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12月29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