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黄海涛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日期:2014-08-27
来源:未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
任命:
黄海涛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惠波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大志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峰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郭莉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陈静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陈林、陶齐学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王锋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张华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黄海涛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周宜雄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邹燕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梅启勇、吴锡敦、彭一平、郑安平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王健
二○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