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十四条之规定,现提请:
任命:
刘恒明同志为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除:
罗继洲、万诗雄同志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决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廖焱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