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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荆州古城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日期:2018-11-13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3号

(2018年)

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荆州古城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陈爱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爱华、段昌奉、张钦、杨顺好、田新华,秘书长柳军等36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孙玉秋,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肖志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存锋,市监察委员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孙玉秋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荆州古城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2017年5月1日《荆州古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古城保护和利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责任,提升了管理水平,强化了保护措施,推动古城墙申遗,发展旅游产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古城保护仍然存在着管理体制机制不顺,保护利用详细规划滞后,人口和功能疏散力度不够,环境整治效果不佳,古建筑、历史街区保护和历史风貌恢复有待加强等问题。

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个报告,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依法保护古城的政治站位。以古城墙为核心的荆州古城,承载着灿烂的古代文明、传承着优秀的历史文化、维系着伟大的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和党中央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指示,牢固树立文化自信,结合执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推动条例的实施。

二、理顺古城保护的体制机制。古城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尽量减少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要按照市委常委会的意见,组建统一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落实好一个机构、一支队伍、一笔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积极构建体制顺畅、职责分明、服务高效的管理体系,依照条例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古城。

三、加速编制古城保护利用专项规划。要尽快对《荆州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进行修编,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环古城城市设计及古城利用的各项子规划。要进一步找准古城功能定位,明确古城发展方向,深入挖掘古城文脉资源,讲好古城故事,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形成文物保护与利用、旅游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多赢格局。

四、加大古城人口及功能疏散力度。要按照条例规定和《荆州古城疏散规划》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召开的荆州古城人口疏散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研究解决古城人口及功能疏散中存在的问题,组建专班、划定时间、明确路径、强化责任、出台政策,争取古城内所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尽快外迁出城,且不得在古城内新建、原地重建、扩建办公场所或者其他与古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要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尽力实现城内居民外迁。同时做好单位外迁后原址的禁建规划设计。要对城内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收回外租的国有公房,控制城内纯商业发展。通过上述措施,尽快实现条例规定的古城墙内人口不得超过6万人的目标。

五、强化古城环境风貌整治。坚决落实条例对古城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限高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超高建筑物,市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具体办法,依法逐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要进一步加强古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大力整治城墙周边环境。抓紧建设古城保护与修复世行贷款项目,积极推进古城内水体疏浚清淤及水系生态修复与连通工程建设,启动历史街区保护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尽快恢复历史街区和民居历史风貌。

六、积极推进条例学习宣传和有效实施。条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为古城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市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及时制定配套的政府规章及其他制度,出台强有力措施,切实推动条例进入行政执法、列入普法。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工作,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执法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途径,扎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提升公民尤其是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知晓率,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古城保护的良好氛围。

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主送:市人民政府。

抄送:崔永辉、孙玉秋同志;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市人大机关各委室;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文旅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卫计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8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