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张明祥雷万林辞职请求的决定

日期:2013-09-24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张明祥雷万林的辞职请求,决定:

接受张明祥辞去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雷万林辞去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