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修订草案)》的修订说明

日期:2013-09-24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万江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信访办法》)是2004年6月18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信访办法》对规范我市人大信访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监督法,国务院出台了信访条例,湖北省出台了监督法实施办法、湖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原有的《信访办法》中有些条款和内容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精神。此外,原《信访办法》中的一些规定显得太粗略,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二、关于修订的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负责《信访办法》的修订,先后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印发法律顾问组成员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修改。2008年12月29日第86次和2009年10月19日第106次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去年6-7月,在调查全市人大信访工作时又当面征求了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秘书长会议也进行过多次讨论。去年12月底,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决定进一步修改。今年3月,信访室认真修改后将草案印发市有关部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办、室及法律顾问组成员再次征求了意见。今年4月12日,第116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再次讨论。信访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订,形成了现有的草案。

三、关于修订的原则和内容

此次修订的原则是: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予以删除;对规定不具体的,予以细化;对在我市人大信访工作实践中已经成熟的经验,加入信访工作办法。此次修订的内容有了较大变化,由原19条增加为27条,包括法律依据、信访工作原则、受理范围、处理方法和时间要求、信访秩序、信访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及奖惩办法等。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本办法的总则,包括依据的法律法规,信访及信访人的概念和工作原则,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是对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室和其他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十四、十五条为信访秩序,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人大信访的范围,第十八条至二十四条为处理人大信访事宜的程序、时间规定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为法律责任,包括信访工作人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处理办法及承办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为附则。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