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草案)》的二审说明

日期:2013-09-24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早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提出两点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咨询有关法律专家意见,参照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省工作规程),借鉴外地人大开展此项工作的好做法,吸取我市过去开展此项工作的好经验,认真进行分析研究,认为不予修改为宜,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原则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需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初审时,有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为多余条款,建议删除。我们认为,此款是沿袭我市过去的规定,属于兜底性条款,是对前两款规定的一个技术性补充。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上报备案的具体范围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完善。前两款所规定的范围,难以涵盖需要备案的所有可能与情形,因此有必要制定这一兜底性条款,以尽量减少制定者主观认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缺陷,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保持规定的相对稳定性。

二、关于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初审时,有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中,第一款关于提出审查要求主体的规定不够准确。参照省工作规程,可以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我们认为,办法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对可以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可以不予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