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许春才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日期:2009-11-1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
任命:
许春才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梅运兵、王大志、刘卫华、齐彬彬、李勇军、王劲松、李绪兰、孙伟、郭莉、杨燕、李抗、宋治国、项斌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董方才、司忠贞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王 健
二○○九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 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