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日期:2009-11-13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1名、委员3名。

二、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名。两种形式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如实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主席团决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为有效。

四、在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意接受提名,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予尊重、同意。

五、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六、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未超过应选名额,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应选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大会集中计票。

七、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八、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

九、正式选举的选票1张,内容2项: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候选人、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十、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十一、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如果候选人(含另选他人)姓名下面空格内画的符号辨认不清,作为投票人对这一候选人的弃权处理。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十三、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9人,其中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指定。

十四、选举会场设3个投票箱。主席台设1个,大厅按座区设2个。主席团成员和在大厅就座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及投票路线依次投票。

十五、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票数,总监票人将清点票数的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六、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先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再向全体代表报告计票结果,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全体代表会议上宣布选举结果。

十七、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八、本选举办法经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责任编辑 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