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日期:2009-11-13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健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法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08年工作回顾

2008年,市中院在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和省高院的指导下,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三个至上”①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审判活动

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出发,认真开展审判、执行和监督、指导工作。市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682件,审结1426件,分别上升41.2%、29.2%,法定审限内审结率达98%,一审案件上诉后改判、发回重审率比上年下降了3个百分点。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法院办理各类案件15300件。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市中院审理刑事案件222件,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297件。判处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1165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266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22.8%。

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重点审理好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全市法院共审结杀人、伤害、绑架、抢劫、贩毒等犯罪案件504件。审理了被告人刘龙亮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王世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64件。

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在量刑上予以考虑,减少社会对立面。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②,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市中院为28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依法宣告2名刑事被告人无罪。

调节民事法律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市中院审理民事案件1200件,比上年上升66%。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法院办理民事案件10373件。

重视事关民生案件的审理。全市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5604件,比上年上升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949件,比上年上升12%。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全市法院共审结合同纠纷案件2701件,诉讼标的额近3亿元。审结企业改制、破产、劳动争议案件277件,比上年上升29%。通过审判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审结借款、保险等金融纠纷案件1162件。

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作用。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开展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③、制裁侵权行为等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审结了侵犯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纠纷案;侵犯福娃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纠纷案,依法认定“福娃”、“白云边”为中国驰名商标。

加大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总结推广监利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促导机制,引入社会力量促进诉讼调解。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市中院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31%,各县市(区)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41%,执行和解率达到27%。

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依法行政。重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探索以协调方式办案,促进官民和谐。审理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环境污染、城市建设类行政案件106件,国家赔偿案件9件。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法院办理行政案件328件,办理非诉行政行为审查事项70件。

完善再审工作机制,促进依法纠错。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的新形势,认真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市中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03件,审结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指令等再审案件51件,占2007年结案案件总数的0.3%,其中,维持17件、调解2件、改判18件、发回重审3件。

参与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结合审判工作提出司法建议,支持平安创建和社区矫治工作。对犯罪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12名未成年被告人被裁量非监禁刑。严格减刑、假释适用标准,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1774件。与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二)完善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

依托网络信息技术,搭建审判管理信息交换处理平台,形成了政治部、监察室、研究室、审监庭、立案庭、信息中心六位一体、协同监管的审判管理与监督模式。

注重司法行为规范化。在进一步规范立案、管辖的基础上,着重抓了四项规范:一是规范案件移送。明确一审与二审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审判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案卷移送要求与时限。二是规范司法辅助。建立司法鉴定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将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辅助工作归口司法技术处实施,审辅分开,相互制衡。三是规范职务行为。出台《着装、开庭、接待礼仪的规定》,印发《关于案件请示工作的通知》,修改《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四是规范执行活动。设定执行措施的采取与解除,执行中止、暂缓的决定与恢复,涉案款物的保管与收付的审查、把关程序,加强对执行实施中裁决事项的审查,强化执行庭的执行复议与执行监督功能。

推行审判管理精细化。对审判活动进行同步监督、检查、评价,初步建立了立案审查、审中催办、审限预警、结案监督、案后评查的工作流程管理系统。随着案件信息录入管理、审判信息录入管理、网上节点管理、庭审视频监控管理和存量案件数据库动态管理的实施和落实,辅之以审限监督通报、庭审考评通报、案件评查通报等措施,实现了对审判活动的全程监督和可控管理。

实现审核把关制度化。进一步明确院、庭长的工作任务,设定院、庭长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监督职责,通过直接审理案件、旁听案件庭审、参与案件评议、签发法律文书、处理来信来访、发出网络指令等方式实施指导、监督。重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拓宽审判委员会获取审判信息的途径,审判委员会委员会前可查阅主要证据和审理报告。改进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重大案件由合议庭成员集体汇报,实现讨论案件网上运行并同步录入。适当扩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充分发挥其监督把关作用,确保裁判质量。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审判管理重大事项的职能。2008年,市中院共召开审判委员会59次,议决各类案件、议题339件(项)。

(三)积极做好服务大局的工作

第一、妥善处理涉诉信访问题

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优先办理重信重访案件和交办督办案件,做好案情复杂、稳控难度较大的当事人工作,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办结中政委交办的5件重信重访案件,办结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50件,处理来信来访1577件次,院领导接访当事人501人次。

强化措施,分类处置。甄别诉讼案件与信访事项,专题部署、专人负责、集体会商、定期督导,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案件确有问题的,启动再审,及时纠错;裁判正确的,疏导情绪,辨法析理;对无理缠访闹访的,讲究策略,果断稳控;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适当予以司法救助。

内外联动,形成合力。尊重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和有关单位、基层组织的配合,做到解决涉诉问题、生活困难与理顺情绪兼顾,司法手段、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并用。规范审判行为,转变司法作风,判前释法,判中说理,判后答疑,注重源头预防。

第二、全力服务工业兴市战略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服务的有效性。一是拟定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打造“服务优质”和“效率攸关”两项工程。二是把好立案、审理和执行关,确保裁判公正并经得起历史检验。三是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内容,严格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偏差,杜绝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事件。

推行企业联系制度,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制定《服务“满园工程”,联系重点企业办法》,为企业应对经营困境提供帮助。分析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防范交易风险,降低诉讼成本。

优先办理急难案件,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迅速受理,抓紧审理,快捷执行。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依法裁定了涉及荆州市亿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妥善调处了涉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损害赔偿纠纷,为企业减少损失30余万元。

拓展审判工作效果,增强服务的灵活性。协助调查处理行政机关违规许可、收费案件,调研分析开发区集资建房遗留的法律问题,配合解决村民违规建房的强制拆除事宜,协调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拆迁纠纷和补偿费分配纠纷。

明确工作的着力点,保持服务的连续性。妥善处理天发石油、天颐科技破产重整案的善后事宜,处置、变现各类资产2亿多元,使原有资产物尽其用;监督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协助政府做好债务化解工作;协调各方利益,裁定解决资产过户问题,帮助作好恢复上市准备工作。

第三、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

突出“清积” ④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制定“清积”活动方案,成立专班,迅速启动积案底数清查工作,重点清理了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未执行的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和建筑工程款等6大类案件。建立“定承办人、定执行期限、定督办领导、定奖惩措施”的工作机制,完善了执行听证、执行案件跟踪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执行部门责任制、执行人员责任制和执行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执行工作绩效管理,加强协调和督办,从积案消化总量、消化比例、重点案件执行率及执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五个方面开展量化考核。

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职能。规范了被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规程,全面落实执行工作“五分离⑤”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展开全面的财产调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尝试并案执行、劳务抵债等方式,扩大执行效果;对久执难结、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案件,加大统管协调力度,加大提级、指定、交叉执行和挂牌督办力度;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与金融、房产、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信息系统链接,加强信息通报反馈,实现资源共享。市中院受理执行案件129件,执行和部分执行118件,执行到位标的额4.5亿元。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法院办理执行案件3024件。

注重执行和解,推进执行救助。正确处理强制执行与依法和解的关系,注重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法、理、情并重,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为努力方向,以力促双方和解执行为最佳选择,收到了良好效果,市中院促成当事人和解执行11件。积极探索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措施,对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救助,共发放救助金19.5万元。

(四)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⑥

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来完成,作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特别是思想作风建设的基础工程抓落实。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部署落实好教育动员、学习培训、专题讨论、整改提高等阶段性工作。

丰富学习形式。领导带头授课,集中辅导学;举办专题讲座,组织系统学;利用多种平台,注重交流学;选择正反典型,强化对比学;结合审判工作,联系实际学。围绕“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哪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需求有哪些”等专题深入研讨。

筑牢思想基础。先后召开4次全院干警大会,教育和引导大家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政治原则,特别是“三个至上”、“五种意识”⑦ 、“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等重要论述,增强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自觉性,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发挥审判职能的动力。

开展主题活动。围绕创建学习型法院,开展党性教育、专题培训、案件回访,查摆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等工作,把活动引向深入。

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大家按照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要求审慎行使审判权。建立案件速裁机制,完善便民利民举措,落实诉讼费减免缓规定和对特困群体的司法救助制度。对立案、保全、调解、撤诉、开庭、结案、再审、执行、信访等18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对60多项规章制度进行整合。

(五)以“形象提升年”、“争先创优年”活动⑧为载体,推进队伍建设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执行党组理论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发挥党组核心领导作用,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提高改革、创新和示范能力。制定《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的履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接受全院干警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廉政建设月”活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司法的各项规定;运用警示教育、专题报告、文艺演出等形式,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和诫勉谈话制度,定期对本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执行审判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按关口前移、防范在先的要求把握监督的主动权。2008年,市中院没有干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追究。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全员业务轮训,先后选派240名法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重视审判实务调研,结合疑难案件和新法实施开展理论研讨,选送92篇论文参加全省法院学术讨论会,38篇获奖。继续开展庭审观摩评议、办案质量评查、优秀文书评选、庭审笔录竞赛活动,鼓励资深法官对年轻法官“传帮带”,鼓励干警立足岗位自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加强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规范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庭审程序与法律适用;完善行政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推进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探索新的审判方式和传统审判方式的对接,改进立案调解、诉讼引导、首访接待工作;争取财政预算资金,逐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建立法官礼仪督察、评价、通报、考核机制,健全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四不为”机制⑨;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组织全市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通过座谈、问卷调查等途径听取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争先创优力度。在修订、完善对基层法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绩效考核办法的同时,继续对市中院机关各部门、每位干警的工作实行严格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积极参与市直部门工作绩效综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档案管理目标考核,取得了新的突破。组织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人物事迹巡回报告会,开展向丁克华等9名优秀法官学习活动。在全市法院开展新一轮的“双十佳”(十佳法庭、十佳法官)争创活动、单项工作评比活动。

“形象提升年”、“争先创优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带来了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发展、队伍精神面貌的新变化。洪湖市大同湖法庭庭长张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官”的光荣称号,荣立个人一等功;市中院司法警察支队支队长徐建祖、审判监督庭庭长梁瑜、民一庭庭长周宜雄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审判监督、民事审判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还有14名干警、4个部门受到省级表彰,8名干警、4个部门荣立二等功;25名干警、17个部门荣立三等功。

(六)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

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工作部署的自觉性。及时向市委汇报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安排、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中共荆州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市中院关于全国、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及贯彻意见的汇报,研究了法院工作方向、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形成纪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帮助解决审判工作、项目建设、机构编制、干部配备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认真接受人大法律监督。贯彻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严格执行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法官任免制度,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队伍建设情况和上级法院的重要会议精神,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列席各人大代表团听取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按照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向代表通报半年工作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与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向部分代表赠送《人民法院报》、《荆州法官论坛》,寄送工作简报,征求意见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聘请代表、委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研究落实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审视2008年的法院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不少问题:少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个别案件裁判不公;“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意见仍然比较集中;非理性的涉诉信访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司法能力与承担的审判任务不适应;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创新意识、管理水平与新时期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与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有差距。

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2009年工作安排

2009年,我们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以公正办案、化解矛盾和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推进改革为动力,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更加关注民生,更加关注和谐,扎实做好保障公平、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推动法院工作和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依法办案与主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关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为民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履行好审判职能,促进司法工作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审理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效发挥行政审判的调节和保障作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攻坚克难,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农民权益保障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强对金融危机司法应对的前瞻性调研,高度重视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凸现在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慎重处理好因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债权、劳动争议和企业破产案件,保证中央重大经济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高度关注民生,切实维护人民权益。把群众合法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着力解决好法院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认真审理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保险费等案件,审慎处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等事关群众生命健康的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好量大面广的各类侵权纠纷案件,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和司法救助制度。努力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四)坚持教育管理监督并重,促进廉洁司法。抓好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法官的自身修养,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抓好管理监督,着力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和审限监督,加大审判纪律执行情况的巡查力度,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重点部位反腐败力度。健全完善能够切实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⑩,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注重培养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

(五)深化工作机制改革,在解决制约法院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有新进展。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上级法院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解决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配置,强化市中院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健全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和审判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法院整体发展水平。

各位代表,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我们深感法院工作使命神圣、责任重大。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克难奋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三个至上”2007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在随后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要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

②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体现的就是证据裁判原则。

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商标权、域名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的审判机制,其基本原则是“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改变了以往国家工商总局作为认定驰名商标单一机构的状况。司法认定在一些地方很快成为企业商标获得驰名认定的主要方式。

④ “清积”指中央政法委部署的在全国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党中央重视、关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活动时间安排为11个月,从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实施时间为8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以清理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因未能执行或执行不当引发的重复信访案件等六类案件为重点。要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二是因案件未能执行引发的信访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三是初步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⑤执行工作“五分离”即立案、审判与执行分离,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执行机构与评估拍卖事务分离,执行实施与执行监督分离,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分离。

⑥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实践活动,目的在于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全面把握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统一全体政法干警的认识和行动,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⑦ “五种意识”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12月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⑧ “形象提升年”、“争先创优年”活动是市中院2008年初部署在全市法院开展的争先创优活动。目的在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根本方针,振奋精神,鼓舞士气,提升形象,开拓创新,实现荆州法院工作的新跨越,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⑨ “四不为”机制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初出台《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提出,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把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结合起来,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⑩ “五个严禁”的规定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五个严禁”的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责任编辑 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