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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

日期:2014-07-29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1年7月8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若干意见       

(2011年6月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确保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报告工作的机关,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议案的说明和报告工作。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时,有关部门要派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根据会议通知,围绕会议建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若干调查组,根据会议建议议题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将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必须围绕会议议题发言。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明扼要。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编成简报印发常委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会议。简报内容应简明、真实、准确。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意见。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准点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一年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本人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应在简报上予以通报。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机关的副主任审批。

九、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发出预报通知,在二十日之前发出正式通知。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做好会前的筹备、会中的服务、会后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文书整理工作。

                       (责任编辑 冬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