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08-08-06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廖焱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认真履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职能,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大要案,努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三年来全市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主要成效及做法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业务。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2个罪名。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保持了反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截至今年5月,全市共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线索729件,初查582件,立案侦查452506人。其中,立案侦查10万元以上大案170件,占立案总数的376%,与前三年相比上升37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要案27人,占立案总数的53%,同比上升638%;教育系统2528人,医疗卫生系统2729人,新农村建设领域3235人,分别上升725%768%835%;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47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5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6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192人。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418人,同比上升43%;移送不起诉16人,同比下降316%;向法院提起公诉323人,同比上升75%,决定不起诉4749人,决定撤销案件78人。法院对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案件作出生效判决279人,有罪判决率为100%。抓获潜逃犯罪嫌疑人2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

三年来,始终坚持围绕大局开展反贪工作,把办案作为服务大局最重要、最直接、最基本的手段。制定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关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关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见》等文件,指导规范服务工作。

——更新服务理念。组织检察干警积极参与“开放促发展,开放兴荆州”大讨论活动,通过讨论,增强检察干警“荆州发展、人人有责”的主人翁意识,进一步强化为各类市场主体主动服务、积极保护,开放服务、平等保护,全面服务、依法保护的观念,以此指导执法实践,确保正确的服务方向。

——完善服务方式。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注意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产品声誉,不作不利于企业的宣传报道;不着制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需要企业相关人员协助办案、提供证据资料的,尽量不在企业内进行;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关键人员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通报,做好衔接,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活动的影响;慎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账目、银行账户、企业财产等措施,必须采取这些措施的案件,做到快侦快结,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冻结,发还被查扣财物。2006年在查办市建委和开发区有关人员贪污、受贿案件时,对涉案的十几家外商投资和开发区企业,我们坚持依法慎重处理,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了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

(二)坚持突出重点,严查大案要案

大案要案影响大、危害大,查处了效果好。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涉及民生领域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作为查处的重点。

一是重点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突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共立案侦查10万元以上大案、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要案197件。比较典型的有原荆州开发区主任张帮泉、副主任鲁关云、郑祖元贪污受贿案;原市建委主任江高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原公安县法院院长袁本义等三名法官贪污、受贿窝案等。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先后成功查处了河南省原交通厅厅长石发亮受贿2000余万元,武汉科技大学原校长刘光临、党委书记吴国民重大受贿,襄樊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原主任候礼春(正县级)受贿80万元等案件。

二是重点查处商业贿赂犯罪。针对当前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2006年初,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2007年又部署了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医药、卫生、教育、社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7116人。其中,立案查处市县两级医院正副院长14人。市检察院查处的市胸科医院原副院长祁阳红受贿案,被列为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五大典型案例之一。

三是重点查处涉农犯罪。去年以来,我们从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抓住农田水利建设、电网改造、扶贫开发、土地转包、农村社保、医疗合作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开展了查办新农村建设领域贪污贿赂专项工作。截至今年5月,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3235人,其中贪污案1417人,挪用公款案1010人,贿赂案88人。比较典型的有原洪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廖前凰挪用92万元农保基金案,原荆州区纪南镇洪圣村副主任兼会计杨保成挪用公款85万元案。

(三)坚持创新发展,提升办案能力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呈智能化发展趋势,发现和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为适应新的形势,全市检察机关反贪干警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

——发挥侦查指挥中心作用,建立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按照高检院和省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积极筹建侦查指挥中心,探索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实行市县两级院线索统一管理、侦查统一组织指挥、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统一调度。三年来共向基层院交办案件234件,指导基层办案35件,发挥了以市院为龙头、基层院为主体、侦查一体化的整体办案效能。

——增强智慧办案能力,做到“系统抓,抓系统”。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深入研究重点行业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特点和规律,通过“系统抓,抓系统”,不断提高智慧办案的能力,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反贪工作。如在查办松滋市教育系统受贿窝案时,根据该市教师调动频繁、教学设备和设施购买较多的现象,办案专班首先突破了该局分管人事副局长陈才平利用教师进城、干部调整受贿24万元的犯罪事实。紧接着又深入调查全市中小学造价900余万元的信息技术工程和大的建设项目,一举突破局长汪世辉在购买设备和基建中受贿95万元案。通过顺藤摸瓜,在该市教育系统共查处55人。

——强化侦、捕、诉协作配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强化反贪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部门的制约和配合,建立左右互动、横向协作的侦、捕、诉协作办案机制,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办铁案”。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及时介入把好立案关和批捕关;公诉部门以提起公诉的标准审查证据,及时提出补充完善证据意见;加强与监所检察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行收押隔离、侦监联防、重点监控等措施,避免跑风漏气、翻供串供的现象发生。如省院指定办理的襄樊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原主任候礼春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不断翻供,针对受贿犯罪“一对一”的特点,充分听取批捕、公诉部门的意见,在获取证据上下功夫,完善证据锁链。根据刑检部门的建议,将涉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肖迪红及时抓捕归案,进一步固定了侯的犯罪证据,收到了以证取胜的办案效果,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

(四)坚持打防并举,源头治理腐败

坚持查处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做好反贪工作、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大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共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75个,向有关部门提交专项预防报告110余份,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送法上门300多次,向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50余份。如在查办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时,针对存在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深入到各大医院帮助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堵塞漏洞。为保障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出让金等“四金”安全运行,与四家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在“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出让金”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施意见》,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效果良好。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重大工程招标工作中坚持廉政准入制度,使招标等市场行为更加公开和透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市场竞争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坚持规范管理,狠抓队伍建设

队伍是根本,也是保障。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治检,大力加强反贪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为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提供了可靠保障。

一是严格教育。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反贪干警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案析理等活动,引导干警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执法方向。

二是严格要求。大力加强反贪干警的纪律作风建设,制定下发了廉洁从检“八不准”,办案工作“十不准”,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一案三卡”等规定和制度,规范约束干警的行为。组织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严格监督。积极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发现受利益驱动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 16 个,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坚持重点案件回访考察制度,共走访发案单位21家,听取对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办案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强化执法工作外部监督机制建设,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选任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及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组织监督拟不起诉、拟撤销、不服逮捕决定案件等三类案件7073人,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承办部门处理意见的6件,检察机关全部采纳。制定下发了《荆州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成立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对检察干警特别是反贪干警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开展检务督查8次,澄清了事实,纠正了执法中的不当做法。

四是严格管理。积极探索具有反贪特色的队伍管理机制,制定了《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绩效管理手册》,对反贪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量化考核,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每年集中对反贪干警进行业务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5次。今年6月,为适应修改后的《律师法》,又通过视频系统对全市反贪干警进行专题培训。

由于坚持狠抓队伍建设,全市反贪干警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2005年以来,市检察院反贪局连续被省检察院评为“一流处室”、“十佳”反贪局,全市反贪干警荣立二等功9人次,三等功41人次,通报嘉奖22人次。

(六)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

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是做好反贪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三年来,我们坚持把反贪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争取党委对反贪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协调化解办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为反贪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坚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报告重大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积极配合人大组织的各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保障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在对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反贪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社会上少数部门的同志认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也损害部门形象,因此,支持的力度不大,有的甚至说情或设置障碍。少数检察干警认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影响关系,吃力不讨好,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二是办案规模不大、质量不高。全市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办案规模和大要案数量与兄弟市州院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有影响、震动大、社会效果好的精品案不多,不起诉、判缓刑、免刑案件仍占较大比例。

三是工作发展不够平衡。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全市八个县市区检察院办案工作差异较大,有的检察院尚未完全打开办案工作局面。

四是反贪干警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干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有的重实体、轻程序,不注重保护律师执业权利,对待证人、犯罪嫌疑人态度比较粗暴;有的从部门利益出发,办案为钱。一些干警业务水平不高,突破能力不强,导致少数案件久拖不结。

五是办案经费困难、装备落后。办案经费困难是基层检察院存在的普遍问题,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需要通过赃款上交来弥补经费不足,收支未能完全脱钩。侦查技术装备量少质差,侦查工作科技含量低。

这些困难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反贪办案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我们将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反贪工作的打算

今后,我们将不断深化认识,强化措施,进一步推动反贪工作稳步发展。

一是进一步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今年初,中央政法委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迅速掀起“大学习、大讨论”高潮,全面把握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反贪污贿赂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把这次活动作为开创反贪工作新局面的奠基工程,作为加强反贪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确保反贪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反贪工作深入发展。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着力查办群众反映强烈、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医疗、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集中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坚持查办新农村建设领域中的贪污贿赂案件,深入查处在农田水利、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合作医疗、村庄整治、移民安置、土地整理、扶贫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三是进一步推进检察改革,完善办案工作机制。继续完善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作用。积极探索新的初查工作方法,完善初查工作机制。大胆探索专业办案组模式,健全完善办案管理机制。

四是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采取定期走访或开座谈会形式,倾听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各类案件。继续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健全检务督查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反贪工作的督查力度,推进反贪工作规范化建设。

五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辩护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作了许多新规定,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根据新的形势,我们将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全市反贪干警进一步更新办案理念,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同时,提升突破案件的能力,保证反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常委:我们将以本次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积极争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强化措施,克难奋进,依法做好反贪工作,为推进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2个罪名: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3、三个专项治理:指检察机关对以下三个问题的专项治理:(1)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主要是违法违规扣押款物、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2)不文明办案。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调查对象逼供逼证,执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3)办案安全隐患。主要是办案安全防范思想不到位、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

4、廉洁从检“八不准”制度:即不准骄横霸道,不准各行其是,不准滥用职权,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刑讯逼供,不准贪赃枉法,不准泄露机密,不准文过饰非。

5、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以下“三类案件”进行监督:(1)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2)拟作不起诉处理的;(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下列“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超期羁押;(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6、一案三卡:即一、告知卡:主要是记录办案人员将被讯(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告知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二、自律卡:主要是记录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和执行各项办案纪律、规定自律的情况;三、回访卡:主要是记录纪检监察等部门征求社会各界、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办案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执行办案纪律、规定的意见情况。

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只要提审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必须对提审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制从告知权利义务开始,直至审讯结束后将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签完字。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

8、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即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适应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要求,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增强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衔接与制约配合,促进全省检察机关“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机制。

9、反贪局办案“十不准”:(1)不准耍威风、逞特权,对群众态度生硬,以权压人,以势压人。(2)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当事人的吃请、礼品及财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准打听案情,为案说情。(3)不准滥用职权、体罚案件当事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4)不准为钱办案,违法追赃或在发案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乱拉赞助。(5)不准借用其他机关的行政纪律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违法违规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以连续传唤,拘留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变相限制、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不准采取刑讯逼供方式,违法获取证据,不准以粗暴、鲁莽的方式对待被调查人员。(6)不准接受他人提供的高消费享乐、进出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相符合的场合。(7)不准白条扣押赃款赃物,不准截留所扣款物,不准一人扣押款物。(8)不准一人进行调查取证、在办案工作区和讯问、询问室以外审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不经检察长批准不得初查线索。(9)不准随意传人、查封和冻结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账户、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资金。10、不准隐瞒安全事故、弄虚作假、推卸责任,一经发现加重处理。

10、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检察机关采取“一案三卡”、案件回访、办案部门相互制约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检务督察等制度,有效地预防和纠正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