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庞东彪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日期:2008-06-13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
任 命
庞东彪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宋超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免 去
张华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沈维琼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宋超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 庭副庭长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王 健
二○○八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