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庞东彪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日期:2008-06-13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

任 命

庞东彪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宋超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免 去

张华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沈维琼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宋超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 庭副庭长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王 健

二○○八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