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台世雄、陕大鑫、肖仁莲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日期:2008-06-13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台世雄、陕大鑫、肖仁莲同志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台世雄同志辞去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接受陕大鑫同志辞去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接受肖仁莲同志辞去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接受辞职后,报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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