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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2个设区的市州明年元月起将行使地方立法权

日期:2015-07-31 来源:湖北日报

7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武汉闭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主持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到63人,因病请假1人,实到62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审议批准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审查和批准了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李鸿忠在讲话中强调,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的颁布实施,将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供法制保障。

李鸿忠指出,经过全面分析、论证评估,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确定从2016年元月起,我省12个设区的市、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他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精心部署、加强指导,相关市州要依照本次会议的决定,进一步完善立法条件,提升立法能力,加强立法保障工作,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期准备。各市州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市编制部门要支持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设置立法机构,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以适应设区的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需要。

李鸿忠说,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民族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5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关于201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对以上报告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整理后转交省“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依法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李鸿忠指出,前不久,党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他强调,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以贯彻落实这个重要文件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县乡人大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各市、州、县党委及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全面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承忠、赵斌、周洪宇、张岱梨、尹汉宁、王玲、王建鸣,秘书长乔余堂出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曹广晶、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