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日期:2008-03-2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本办法。

二、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荆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选代表人数为65名,含省委提名的8名)。

三、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中共湖北省委和荆州市委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荆州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主席团书面介绍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党派、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四、选举荆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本次会议选举、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由省委和市委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80名,其中省委提名8名。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一并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五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79名,进行投票选举。如果第79名有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则一并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投票,各代表团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由本代表团推选。预选投票结束后,各代表团将选票密封,经代表团团长签署后报大会组织组。各代表团的监票人和大会组织组在主席团领导下集中进行计票。

五、荆州市出席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省委提名、工农(两新组织※)、干部、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归侨代表候选人的次序,分组排列,每组以姓名笔画为序。

六、选举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选票上所列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七、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正式选举时,设监票人9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市三届人大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经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等工作进行监督。

 

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八、大会选举时,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为废票。

九、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果获得过半数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取足应选人数为止。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五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差额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

另行选举,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是否再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省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如果未当选的,其名额空缺。

十、选举会场设3个投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大厅按座区设2个。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及投票路线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核对签字后,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票数的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总监票人在全体代表会议上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

十四、本办法经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