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会议报告近三年的执行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 、开展执行工作的主要做法

2005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端正指导思想,规范执行行为,推进执行改革,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强化执行职能

中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17件,涉案标的额5.86亿元,执结234件,标的额3.17亿元。其中2005年受理98件,执结68件;2006年受理120件,执结100件;2007年元至9月受理99件,执结66件。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108件,执结7032件,标的额8.1亿元。其中2005年受理5408件,执结1692件;2006年受理6074件,执结3770件,2007年元至9月受理3626件,执结1570件。加大力度,集中执行。开展执行会战,宣传发动,大造声势,在媒体上公告一批长期赖帐者的名单,借助舆论攻势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及时依法强制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债务人依法制裁。对一些影响大、多年未能执结的难案,抽调专班集中突破。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增强执行威慑力。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第二加工厂下欠江陵县土产公司货款36万元,经武汉中院判决后9年未执行到位,省高院提级指定我院执行,我院在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及时采取了冻结存款、查封房产等措施,使被执行人最终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先后开展了涉弱势群体案件、涉农案件、 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案件和信用社贷款案件的专项执行活动,依法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整体联动,强化威慑。加强与公安、国土、房管、工商、规划、金融、电信等部门合作,争取配合和支持,加大对被执行人的约束和制裁力度。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国家执行威慑机制①的建立,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与上、下级法院相关网络的链接。多措并举,穷尽措施。尝试曝光执行、并案执行、悬赏举报执行、媒体全程参与执行和公告敦促执行。加大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力度,一批久执未结的案件得到了执行。荆州市沙市能源物资供应公司、荆州市荆州区财政局下欠荆州市商业银行兴业支行借款本息90余万元一案,因地方保护久执未结,中院提级指定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后,仅一个月时间就执行完毕。近三年来,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4件,指定执行12件,安排交叉执行136件。创新方法,注重效果。服务“工业兴市”战略和“满园工程”建设,促进荆州新一轮的开放开发,关注并保护改制企业、民营企业、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近三年,为沙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商业银行收回贷款1.6亿元。对经营确有困难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以物抵债,以财产使用权、经营权、租赁权等无形资产抵债,以及债权转股权、分期执行、委托中介机构管理被执行财产等措施扩大执行效果。注重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维护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的同时,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寻求执行工作最佳切入点,把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融入执行活动,促进和谐与稳定。

(二)清理执行积案

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院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以深入开展“全国执行队伍专项整改”②为动力,以清理执行积案为突破口,以依法执行、规范执行为核心,以消化积案、攻克难案为重点,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加大执行力度”活动,全力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中院共清理执行积案51件,已执结49件,占积案总数的96.1%,执结标的额2.25亿元。全市法院共清理积案3635件,执结3094件,执结标的额4.72亿元。中院及松滋、监利法院清理执行积案的工作受到了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的表彰。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中央和省委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精神。市委政法委专门下发了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文件,把解决“执行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范围。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制定了详实的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集中一个月时间进行搬家式清理、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了执行积案底数。在此基础上,因案制宜提出解决方案,对所有积案实行“三定”(定人、定责、定时限)包案执行,重点、疑难案件实行院领导挂牌督办。协同动作,形成合力。加强与交通、工商、税务、土地和金融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作,清理了一批违反法律规定制定的阻扰、限制法院依法执行的“土政策”,增强了相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责任感。与工商部门达成共识,完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的公告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借助变更登记手段逃避债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确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款项的便捷途径。同时,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出司法建议函,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商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专项活动的扎实开展,营造了相关部门与法院联系密切、协助有力、配合良好的执行工作外部环境,使我市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机制。

(三)规范执行行为

组织开展“审判质量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按照规范执行、保障有力的要求,实行管案、管事与管人相结合,执行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程度进一步提高。完善工作流程。结合执行工作特点,从社会普遍关注、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抓起,全面落实执行工作“五分离”:一是立案、审判与执行分离。执行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立案,执行机构执行,除人民法庭外,其他审判业务庭和司法警察支(大)队不得执行案件。二是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按照执行权分权运行、相互制衡的原则,实行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的改革,由执行庭行使执行裁判权(裁定权、命令权、决定权),由执行局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具体案件的执行工作。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2006年,中院为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出台了《执行案件实施和裁决流程管理办法》,为防止和杜绝随意执行、简单执行、违法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执行机构与评估拍卖事务分离。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流程管理规定》,从评估与拍卖机构的选定、评估与拍卖的工作流程、拍卖的实施与款项的流转等方面进行规范,杜绝“暗箱操作”。委托评估拍卖等事务一律由司法技术处负责,执行局和执行人员不得自行委托评估拍卖。四是执行实施与执行监督分离。当事人对执行中的裁定、决定、通知不服提出申诉、申请复议的,由执行庭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认为裁定确有错误的,由执行庭或审判监督庭予以撤销。对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诉,由立案庭负责审查。五是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分离。出台了《执行款物管理规定》,明确执行款的收取与划转统一由本院司法行政处负责。全程监督进度。一是统一收案、分案。执行案件从立案庭分流到执行局(庭)后,由局(庭)长统一收案,再根据顺序分配确定承办人,避免执行人员私自领案。二是将所有案件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详细登记各种案件信息,随时跟进录入执行流程中的新信息,直至案件报结。三是案件台帐管理。以每个案件为单元,记载案件的基本情况、承办人、执行进度、执行款物的流转与收付,实时反映最新信息。四是案件执行进度实行“月报卡”管理。执行法官按照《执行案件月报卡》规定的内容,每月填报执行结案数与标的额,局(庭)长审核确认后,记入执行案件台帐。五是对存量案件实行数据库管理。分“在执未结案件”、“中止执行案件” 和“发放《债权凭证》③案件”三类。数据库内的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数据更新。注重人员管理。一是执行人员外出工作报告制度。外出要报告去向与事由,出差办案实行审批管理,保证人员不失控。二是建立工作日志。执行人员必须每天在工作日志中记明当日的工作情况,包括时间、地点、陪同人员、工作内容,每周五交局(庭)长审核确认;执行局(庭)每天由专人记录本部门工作日志,每周五交主管院领导审核确认。三是开展执行工作月评。按照《全市法院系统建立“执法档案”的实施意见》,每月对执行法官的工作情况进行讲评和量化排名并建立档案,作为评价执行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四是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细化工作职责,明确目标任务,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四)注重执行和解

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行程序中的扩张,能够减少不安定因素,节约执行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为此,我们在执行工作中正确处理强制执行与依法和解的关系,注重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法、理、情并重,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为努力方向,以力促双方和解执行为最佳选择,收到了良好效果。在具体方法上,注意做到熟悉案情,找准焦点促和解;耐心疏导,达成共识促和解;巧施措施,排除阻力促和解;多方协调,形成合力促和解。2006年,中院新收执行案件100件,和解结案的26件。荆州区楚天大厦拖欠荆州市银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156万元,我院依法查封楚天大厦1至4层房产后,楚天大厦两百多名职工多次上访并围堵市、区领导机关,要求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执行法官一方面做好说服疏导工作,讲明执行依据,另一方面反复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经过多次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以房产抵偿债务的同时,申请执行人出资20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案件得到妥善执结。洪湖市人民法院在信用社贷款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中执结的150件案件,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或执行和解的47件。

(五)推进执行救助

如何帮扶特困群体是多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一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能及时实现和保护,生产、生活陷入困境,也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为此,我们积极探索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措施,对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救助。两年来,通过向省高院争取一点、自己挤出一点,多方筹集资金,已发放救助金30余万元,救助了一批特困对象,解决了8件上访缠诉难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中院及时向市委写出了专题报告。今年2月,市委常委会在加强法院工作的会议纪要中,明确支持我市设立司法救助基金,要求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为我市司法救助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六)强化监督指导

在抓好自身案件执行的同时,中院还加大了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1、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对久执难结、当事人反映强烈、上级机关督办、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多家法院同时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发生争议等案件,加大统管协调力度,妥善处理了一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难案、要案。2、完善规章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之前,中院先后出台了执行风险告知、限期执行、提级指定执行、执行救助、执行督查、执行案件回访等制度,制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公告督促执行、案件办理时限的规定,完善了执行听证、执行案件监督、办案质量评查等制度,规范了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建立了被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规程,明确了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与程序。涉及流程管理、执行公开、执行规范、执行监督、绩效考评五大类共28项,强化了对执行过程、方式方法及绩效的监督、检查和考评。3、加强对案件的执行监督。出台《关于民事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关于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规范两级法院的执行行为。在全市建立立案庭跟踪管理执行案件和执行期限预警制度,防止久拖不执、久执不结。对执行措施的采取与解除,涉案款物的保管、变价与收付,执行中止、终结与暂缓执行的决定与恢复等关键环节实行严格审批。对当事人反映、申诉的基层法院涉及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以及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行为,中院通过指令纠正、直接纠正、限期执行、提级执行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4、推行绩效考评。修订了《办案质量评查办法》,从立案、执行过程、执行案卷、执行法律文书等方面细化了质量标准,采取“四查”制④,实行量化考评,对执行程序与实体处理、诉讼文书与案卷装订进行定期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成为全市执行案件规范化、标准化办案操作规程,为追究办案差错责任确立了统一尺度。制定了《全市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全方位的检查和考评,按考评结果进行综合排名,以此作为加强执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七)提高队伍素质

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从加强执行队伍的培训管理着眼,从不间断地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着手,在提高队伍素质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强化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引导干警深刻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认真遵循的宪法原则,是执行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涉及执行工作的议案和意见,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执行案件和信访工作,根据交办要求及时汇报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建立了登记、批办、交办、转办、催办、办理、回复等工作流程,由督办室专门督促,执行机构指定专人办理,及时回复。2006年以来,我院共收到市人大交办、转办涉及执行工作的函件9件,已全部办结并作了回复。加大作风建设力度。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就加强和改进队伍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提出具体要求,引导执行人员正确处理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公正司法与文明司法的关系。重点开展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执行工作纪律教育,引导法官公正司法,自我约束,审慎用权。今年又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依托,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廉洁”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大家把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维护稳定观、群众利益观、司法效益观。通过教育整顿, 党的领导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司法为民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注意配齐配强执行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学术讲座、疑案研讨提高执行工作水平,通过技巧评析、经验交流探索执行方式方法。2005年以来共有39名执行法官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进修学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全市所有执行人员参加了最高法院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执行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率达到99%。加强廉政建设。针对执行工作经常与大额财物打交道、执行人员工作流动性大、执行队伍暴露的违法违纪问题相对较多的实际,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推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在中院今年开展的“五个一”廉洁司法宣传教育活动⑤中,全体执行人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厘清思想,端正态度,查摆问题,寻找差距,按照“心系群众、司法为民、积极进取、尽职尽责、廉洁司法、严格自律”的要求,提出了规范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示范教育,表彰和奖励执行工作的先进典型。坚决纠正了为钱办案、办案为钱的错误倾向,严肃处理欺压群众、与民争利的违法违纪事件。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将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当事人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投诉,提交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2005年我院原执行员李荆江因在执行中收受贿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定期开展“七查”活动。即查有无占用、挪用执行款物,查有无收受当事人钱物,查有无违反执行程序办关系案、人情案,查有无在委托、评估、拍卖环节得回扣、捞好处,查有无向申请执行人索要钱物,查有无向申请人乱收费和拉赞助,查有无超标的执行、以执代审的问题。对暴露的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加以整改。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是个别执行法官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服务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队伍的教育、监督、管理还有漏洞,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执行人员量少质弱,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二是有的案件执行力度不够,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保障;有的案件执行效率不高,执行期限过长。

三是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不高、透明度较低,消极执行、超标的执行、错误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严格程序、严明纪律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是执行任务与执行保障不相适应的矛盾较为突出。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大降低了执行收费标准,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加上装备落后、经费不足,制约了执行职能的有效发挥。

五是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不够,有的制度落实不力,发挥统管协调作用、强化监督指导的效果不够明显。

六是司法救助资金落实进展缓慢。除公安县财政拨付10万元作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外,市本级和其他县(市)区未纳入财政预算。

七是“执行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有的被执行人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冲击法院。涉及被执行人为乡、镇、村、组及政府机关、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特困群体的案件执行仍然是难点。依法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有些案件特别是涉及群体性利益、改制企业、骨干企业的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范围,但一旦强制执行又会激化矛盾,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分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法院自身的原因。少数执行法官学历不高,素质偏低,执行队伍量少质弱,执行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有的执行人员战斗力不强,方法简单,不及时采取措施,未准确把握时机,致使有的案件没能达到最佳执行效果;确有少数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办案不公、不快、不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裁判不公、审执脱节、配合不到位的问题。我院因裁判不当而未执结的有1件,占未执结案件的0.1%。

(二)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社会诚信度差。在民事案件中,有财产赔付的案件自觉履行率约15%,多数债务人缺乏最起码的法制意识,对其所欠债务,能躲则躲,能拖则拖,能赖就赖,能抗则抗。被执行人为镇政府、机关、特殊企业、特殊身份自然人的案件很难依法执结,我院目前尚有28件没有执结,约占未执结部分的33%。全市法院此类情形约占25%。有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济效益差、偿债能力弱,如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村级债务等案件,也很难执结。我院目前尚有53件案件没有执结,约占未执结部分的64%。全市法院此类情形约占65%。有些人对执行工作存在片面认识,忽视债权形成过程中存在的经营风险及诉讼风险,一味强调案件到了法院就必须按自己主观愿望执行,一旦遇到执行不能等情况,便对法院和执行法官产生对立和不满。此种情形约占未执结部分的20%。近三年来,我院执行人员遭当事人围攻、殴打等暴力抗法4次。

(三) 地方和部门保护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体现在行政干预和协助执行人不予配合两方面。有的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干预案件久拖未执或者久执难结。有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以各种借口拖延对抗,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财产得以转移。有的部门以内部规定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

(四)有的行政机关、金融部门管理失职。不严格履行职责,管理不力,审查不当,把关不严,违规登记,导致资产权属不清、关系不明,给执行财产的处分和变现带来较大困难,甚至执行不能。

(五)执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现行法律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表述笼统,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的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虽然也做出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但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时还是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法院执行工作调研中,听取了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当前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有了深入了解。在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法院执行工作中,也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宝贵意见。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执行力度不大、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判质量不高、审执配合不好、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指导监督不够以及执结率不高、执行环境不好等方面。我们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指出的问题完全符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提出的监督意见是我们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认真贯彻监督意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与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以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化解矛盾,平息讼争为主线,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为职责,进一步明确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执行活动,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把执行工作纳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历史进程中加以完善、改进,以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法院执行工作、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报告为动力,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定不移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把执行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主动、及时向市委和人大报告执行工作情况、重要工作部署和执行工作重大问题,争取市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营造执行工作的良好环境;对一些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执行,主动向市委、人大报告情况,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案情,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工作格局;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阻碍和干扰,建立和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与执行联动机制,帮助解决执行队伍与装备建设、经费保障与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切实推进司法救助基金的建立,进一步做好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依法执行的良好氛围;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为契机,认真落实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征求、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选取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执行,认真办理好人大交办、转办的执行案件和信访工作。

(二)抓住根本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纠正执行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调动积极性、强化责任心,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和措施,用和谐司法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加强廉政建设,着力解决执行队伍存在的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突出问题;加强对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监督和制约,逐步形成反腐倡廉“四不为”工作机制⑥,完善廉政制度体系;继续抓好案件查处工作,严厉惩治违法违纪人员。三是加强执行业务培训,进一步开展执行工作的理论研讨和岗位学法活动,引导执行法官钻研执行业务,掌握执行技能,提高执行能力。四是加快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按照审判队伍与执行队伍同等重要、齐头并进、齐抓共管的思路,依照职业法官的标准充实执行力量,培养业务骨干,调整不适合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执行队伍。

(三)再上措施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一是完善制度。针对消极执行比较突出的问题,尽快制定制止消极执行的规定;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增强执行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完善违法执行和执行差错责任查究制,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办案等问题的发生;注重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讨论决定执行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总结执行工作经验。二是深化改革。按照中央的部署,建立和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机制、协作机制、执行工作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工作保障机制;三是全面推行执行绩效综合考评。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是规范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行行为。切实监督财产调查、查封、扣押、冻结,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和价款的保管与划付,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执行中止和终结,暂缓执行,执行担保等工作。

(四)多元并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特点,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限制出境和高消费,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暴力抗法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选择抗拒执行、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通过执行会战、媒体曝光、悬赏执行等方式形成强大攻势力促执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继续探索快捷、有效的执行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用足用活法律规定的各类执行措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手段,多元并举,穷尽措施,在把握强制力的同时注重说服力;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体现司法文明;在实现公正的同时追求效率。加快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全市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加大对交易风险及诉讼风险的宣传力度,强化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宣传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构成违法等法律规定。

(五)着眼和谐加强审执协调与配合。积极开展诉前调解,注重从立案环节起降低和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在起诉前、审理中、判决后指导当事人及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顺畅执行提供便利;大力加强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息诉止争,案结事了;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确保裁判公正,切实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因裁判不公导致执行错误;全面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避免因说理不透、表述不清而给执行工作留下隐患;认真开展诉讼引导与判后答疑,促使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从源头上缓解执行工作的压力;强化执行人员的查错职责,尽早发现错误裁判,依法定程序提出审查处理意见,避免执行确有错误的裁判。

(六)以人为本推进执行救助基金的建立。以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为依据,积极与财政、民政等部门沟通,尽快明确司法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办法,真正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七)再加力度强化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在全市法院继续深入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改活动,督促基层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落实执行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立案、执行机构执行的工作要求,禁止审判业务庭和司法警察大队办理执行案件;全面推行审执分离、裁执分离等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充分发挥对辖区内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职能;进一步拓展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范围与力度,减轻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建立和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力度,注重实效;开展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各项制度在基层得以贯彻落实;坚持对执行案件质量进行定期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搞好执行工作的综合考核;抓好自身案件的执行,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光荣而艰巨,任重而道远。有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有理由对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充满信心。全市法院将树立新观念,建立新机制,展示新形象,为全面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作出不懈的努力!

注:

①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又称国家执行信息系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开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全国法院负责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输入该系统,通过基础性信息支撑平台将被执行人不良信息记录予以发布,各有关部门自动限制有不良记录的当事人工商登记、贷款、投资、出境、购房及其他高消费,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②“全国执行队伍专项整改”。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以此作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联系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的实际,以查摆执行违法违纪问题为突破口,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

③债权凭证。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④“四查”制。我院新修订的《办案质量评查办法》确定,对所有案件分别由案件承办人自查、审判长复查、业务庭庭长核查与专门机构办案质量评查小组进行评查,以量化得分确定案件质量等次、评价办案质量。

⑤“五个一”廉洁司法宣传教育活动。是我院今年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开展的以廉洁司法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即上一堂党课、读一本书、观看一部警示教育片、开展一次反腐倡廉征文、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⑥反腐倡廉“四不为”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的重大举措。即不断加大教育力度,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制约,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把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结合起来,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在人民法院构建“四不为”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各级法院正在进一步加强构建“四不为”工作机制的研究和实践。

                      (责任编辑: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