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0月11日至1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述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台世雄带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部分委员,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为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作准备。调查组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召开了部分案件当事人座谈会,专程赴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听取基层法院汇报、征求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收集基层法院、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调查组还将调查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转交。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公正司法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大胆推行执行工作改革,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强化执行措施,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案件专项活动,努力攻克“执行难”,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积极推行执行工作的体制改革。全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人民法院改革的要求,把执行工作的改革作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分权制约执行权的运行机构和执行工作内部监督机制三个层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一是完善了组织机构。2004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执行局、执行庭、协调处等机构,各县市区根据这一模式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形成了全市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理顺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机构衔接和工作关系。二是规范了执行程序。结合执行工作的特点,先后制定了执行风险、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执行救助等一系列有关执行程序方面的规定。他们还从社会普遍关注、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抓起,实现了执行工作“五分离”,即立案、审判与执行分离;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执行机构与拍卖事务分离;执行实施与执行监督分离;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分离等。三是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设立了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出台了执行督查、执行案件监督、办案质量评查等制度,设定了五大类28项绩效考评标准,每年对执行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进行一次评查,对违法执行或有执行条件而执行不到位的案件进行督促纠正和责任追究。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全市法院通过教育、管理、监督等措施,全面加强了执行队伍建设。一是强化政治素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先后开展了“司法为民、公正执法”和“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等活动,教育和引导执行人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二是开展了业务培训。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大练兵、组织学术讲座、交流执行工作经验等做法,全面提高了执行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执行职业技能。三是加强廉政建设。结合执行人员经常外出办案,经常和大额钱物打交道等特点,完善了廉政制度建设,推行和制定了廉政谈话、诫勉制度、执行人员外出报告等制度。开展了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加强了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了“七查”活动,加大了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通过抓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业务学习,提高了执行人员政治素质、法律水平和执法技巧。在和部分案件当事人座谈时,他们对我市法院执行干警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精神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三)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全市法院在强化现有执行措施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了一些新的执行方法,推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创新执行方式。在执行中,他们大胆尝试了曝光执行、悬赏执行、并案执行、媒体全程参与执行和公告敦促执行等多种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先后向社会公布了一批长期赖帐不还的被执行人名单,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2005年以来,市中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17件,执行标的5.86亿元,执结234件,标的3.17亿元,执结率为73.8%。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108件,执结7032件,执结率为46.5%。二是开展了积案清理专项活动。2006年,他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清理积案、加大执行力度”的专项活动,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市中院共清理执行积案51件,执结49件,执结率为96%,执结标的为2.25亿元。全市法院共清理积案3635件,执结3094件,执结率为85%,执结标的4.72亿元。三是开展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交叉执行。近三年来,共提级执行案件 91 件,指定执行案件 12 件,安排交叉执行21件,有效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四是注重执行和解。在执行中,他们始终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执行和解。2006年,市中院新收执行案件100件,执行和解26件,和解执结率为26%。

(四)加强了执行监督和指导。在抓好自身案件执行的同时,市中院还加强了对基层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一是建立和完善了统一管理制度。市中院出台的执行风险告知、限期执行等规定,各基层法院也按要求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二是加强了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对当事人有关基层法院在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的申诉,市中院受理后认真办理,对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规范了基层法院的执行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三是积极开展案件评查。为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案件管理,市中院制订了《办案质量评查办法》,对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卷宗、执行法律文书等质量标准进行细化,经常对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进行检查,实行量化考评。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市法院执行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诚信度比较差。在法院裁判生效的民事案件中,有些有财产赔付的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讲诚信,不自觉履行,对其所欠债务,能拖则拖,能赖就赖,能逃则逃,能抗则抗。法院执行工作出现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等现象。

(二)一些案件缺少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一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片面认为只要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有义务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一旦权利无法实现,就对法院工作有意见,甚至上访。其实有的债权在形成过程中就存在难以执行的风险,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或个人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时,如有的交通事故案、刑事附带民事等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法院很难依法执结。

(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制约了法院执行。主要体现在个别地方领导对案件执行的行政干预和义务协助执行单位不配合两个方面。首先是行政干预。由于法院自身体制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影响,使得个别地方领导以各种理由干扰或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在委托异地执行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但在当地政府部门的保护下,使得有些案件久拖不执或者久执不结。其次是义务协助执行单位不配合。有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设置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财产得以转移。有的部门则以一些内部规定为由,不予协助执行。这些都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四)法院自身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法院重审判,轻执行,执行部门少数干警素质偏低,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有的执行干警缺乏执行艺术,方法简单,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准确把握时机,致使有的案件没能达到最佳执行效果。个别执行干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对有些案件故意久拖不执。个别法院甚至还挪用、挤占执行款物,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此外,有的法院审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问题,配合不到位,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

三、意见和建议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法院自身要积极努力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诚信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诚信意识。加强对重大和典型执行案件的宣传,大造依法执行的舆论声势,对被执行人起到警示效应。积极正面的宣传法院执行工作,使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给予正确的理解和评价。加大对生产经营风险及诉讼风险的宣传力度,强化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狠抓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彻底转变过去重审判、轻执行的观点,对执行工作人员要进行调整和充实,要加大培训力度,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进一步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穷尽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法院工作的“难点”。虽然市中院执结率比较高,积案不多,但全市各基层法院还有8000余件案件没有执结(含部分执行),工作压力比较大。对这些案件,市中院要加大指导、督办和协调的力度,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对于确有执行能力的要坚决执行。要在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的执行方式,探索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威慑机制。要广泛推行执行听证、开庭执行等“阳光”执行方式,把执行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公正、高效、文明执行,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强执行工作理论研究,探索建立规范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搞好配合,形成执行工作的合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 ,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督促和支持法院依法做好执行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支持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检察机关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严重抗法事件,要及时立案侦查、起诉,坚决依法惩处。工商、金融、土地、房管、车辆管理等部门对协助执行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形成执行工作的合力。

(五)要创造条件,建立执行工作的保障机制。国务院对法院诉讼收费标准规范后,执行工作经费缺口较大,地方财政在财力增长的情况下,要逐步帮助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要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将执行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007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