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周宜雄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
任命:
周宜雄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传益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郭元亮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祖发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宋超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军平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杨志兰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黄灿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鹏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何炳松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杜坚松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李慧敏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刘勇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邹燕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许红卫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北农场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王传益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杨志兰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何炳松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柯富银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龙崇俊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庞东彪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杨清华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杨文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田勇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王 健
二○○七年六月五日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