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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条例新闻发布会

日期:2015-08-03 来源:未知

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以及湖北省立法条例修改决定。2015年7月31日上午9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

11:19 主持人宣布本次发布会结束。

11:12 乔余堂秘书长回答:根据李鸿忠书记、主任的重要讲话精神,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省人大要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的指导,出台指导意见,帮助市州人大常委会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 。二是扎实开展立法培训和挂职锻炼工作。目前,12个市州人大选派立法干部,分批到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挂职锻炼,第一批12位挂职干部已经到位。8月上旬,将组织参加全国人大举办的立法干部培训;省人大将举办全省立法干部培训班。通过培训,了解、掌握立法工作的相关程序和方式方法,积累立法工作经验。三是市州党委要按照李鸿忠书记、主任的要求,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是有关市州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条件,确保负责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顺利产生,及时开展工作。市州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各项制度,提高立法能力与立法水平。

11:09 乔余堂秘书长回答:李鸿忠书记、主任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上就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这项工作很重要,省人大常委会要精心部署、加强指导;相关市州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条件,提升立法能力,加强立法保障工作,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期准备。市州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省市编制部门要支持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设置立法机构,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以适应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需要

11:04 新华社记者提问:立法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确定市州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后,下一步还需做哪些工作?

10:52

王亚平副秘书长回答: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同时还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享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因此,一方面,要求市、州人民政府承接好、行使好规章制定权;另一方面,要求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州)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对市(州)政府规章的制定和监督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不得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二是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也就是不得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三是不得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主要是不得有地方保护主义,不得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是不得违背法定程序。

10:50

湖北之声记者提问:按照立法法,设区的市州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同时开始制定政府规章。请问,如何加强对包括政府规章在内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10:43

付正中副主任回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因此,我们在修改决定增加相应内容:一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立法。二是,增加法规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定法规配套规定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措施和机制的规定。三是,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表决法规案实行“二审三通过”及其例外情形。同时,增加单项表决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法规草案交付常委会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情况,可以决定将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

10:40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人们常说,质量是立法的生命线。此次立法条例的修改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有何举措和亮点?

10:36

滕鑫曜副秘书长回答:为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立法条例的过程中,一是在总则中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明确要求法规案未能按照立法计划要求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三是建立人大自主起草和委托起草工作机制。四是明确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

10:29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次修改立法条例是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修改后的立法法的?

10:25

付正中副主任回答:一是有利于提高城乡法制建设和管理水平,实现依法治理,推动法治湖北建设;二是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对社会事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立法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都强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机会和便利条件,来知晓立法情况,参与立法进程,表达立法意愿,汇集立法智慧,监督立法工作。

10:23

荆楚网记者提问: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对于我省的经济发展和老百姓来说能带来哪些改变?

10:15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陈国荣主持新闻发布会

10:08

滕鑫曜副秘书长回答:省人大常委将严格规范立法活动作为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坚持依法立法,从制度上筑牢防线:第一,坚持立法权限法定,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第二,坚持源头控制,市州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坚持不抵触。第四,坚持合法性审查。第五,坚持备案审查制度。按照立法法,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10:04

湖北日报记者提问: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地方立法权也一样。赋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后,请问该如何用好立法权,防止超越权限,确保立法质量?

09:59

王亚平副秘书长回答:今年3月以来,各市州积极做好承接和行使立法权的准备工作,立法机构和人员已设立和配备,但配齐配强还有一个过程。尤其是设立负责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目前多数设区的市的法制委员会将在明年初的人大会议上通过。同时,各市州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前,还需要进一步做好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比如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立法工作制度和规范,培训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工作人员等,都需要有一定时间来抓好落实。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12个市州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09:54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提问:为什么将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定为2016年1月1日起开始?

09:42

乔余堂秘书长回答:今年初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并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按照李鸿忠书记、主任“蹄疾步稳、积极稳妥”的指示,省、市人大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筹备工作。最终确定所有12个市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主要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我省12个市州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虽有一定差异,但总体上看还是比较均衡,各市州都有各自的特色。二是12个市州的立法需求都很迫切。三是在立法能力建设上,目前12个市州均积极筹备设立负责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有的已经或者正准备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有的准备最迟在明年初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四是立法智力资源上,各市州均有高校设立法学院或有法学专业,有一定数量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省人大常委会确定12个市州均可以依法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09:31

中新社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这次整体推进,确定所有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09:28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被称为“管法的法”。修改后的立法条例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地方立法质量。

09:27

乔余堂秘书长正在介绍情况: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确定从2016年元月起,我省12个设区的市、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09:10

答记者问的人员有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乔余堂,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主持人是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陈国荣。

09:07

9点,新闻发布会开始,有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11家中央媒体和22家省内媒体正在关注。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