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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依照该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出 第一份检察建议书

日期:2019-07-19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710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的规定,向市长湖生态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这是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依据该市颁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按照地方性法规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建议书指出:“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你局对长湖水面被分割的行为不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建议书在陈述涉嫌违法行为人张某的违法事实基础上,引用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及《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四款,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张某未经批准在长湖余家洼水域擅自分割水面,你局(市长湖生态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怠于履职,致使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持续存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建议书要求市长湖生态管理局“严格依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等法规对长湖余家洼水域水面被分割的行为履行监督保护职责”。

据悉,如果被建议对象不认真对待、积极整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将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