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调整为限制燃放的议案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

1995816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荆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禁止在荆州市城区燃放烟花鞭炮的规定》的议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荆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禁止在荆州市城区燃放烟花鞭炮的规定》(荆政发〔199710号)。禁放工作实施以来,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为保留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时限区域限品种燃放,北京、上海、重庆、武汉等城市已开始实施。从全国范围看,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已是大势所趋。我市政协三届二次会议中,也有部分政协委员提出在荆州市城区实行春节期间改禁放为限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政协提案2067639号),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今年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放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也可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鉴于以上情况,市政府拟定从2007年起,在市城区春节期间实行限时、限区、限规格燃放,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代市长:王祥喜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