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方案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激励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促进社会各方面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评选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9号、省委19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的要求,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全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评选对象及名额分配

优秀市人大代表在市三届人大代表中评选。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中评选。

优秀市人大代表名额50名(即市人大代表总数的10%,其中基层代表不少于60%),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名额12个,代表工作先进个人名额3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市人大代表的条件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2.有很强的代表意识和责任感,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有效果。

3.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各级人大机关和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走访、培训等活动。

4.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监督,听取并积极反映他们正确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代表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行政,积极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2.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密切联系代表,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保障代表合法权益,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4.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成效显著。

(三)代表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宣传并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2.主动热心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出色完成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密切联系人大代表,经常倾听人大代表意见,积极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服务。

4.自觉办理或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取得明显实效,得到人大代表好评。

5.品性端正,勤政廉洁,本职工作做得好。

四、评选办法

评选表彰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1.推荐。各县市区、驻荆部队的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荆州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评选、推荐。市直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原选举单位的评选。市直单位的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市直单位中评选、协商、推荐。

2.审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评选材料的汇总和评选资格的初步审查,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后,提出正式表彰名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领导干部被推荐为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先进个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查。

3.确定。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查、确定受市人大常委会表彰的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五、表彰奖励办法

在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闭会后紧接着召开表彰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对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状,并同时给予优秀市人大代表、代表工作先进个人适当奖励。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名单通过荆州电视台、《荆州日报》和《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附: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

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先进单位

及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

优秀市人大代表

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荆州区

6

1

3

沙市区

7

1

3

江陵县

3

1

2

松滋市

6

1

3

公安县

7

1

3

石首市

5

1

2

监利县

8

1

3

洪湖市

7

1

3

驻荆部队

1

 

 

市 直

 

4

8

合 计

50

12

30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