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柳军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是19975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共分五章四十五条。根据今年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必须进行适当修改。

总的框架结构建议分为十章,即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为审查和批准市决算,听取和审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为执法检查;第五章为审查规范性文件;第六章为询问和质询;第七章为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为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为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十章为附则。

对照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从大的结构来看,取消了原第二章即监督范围、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中的第四节即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五节即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意见和控告,第六节评议等部分。取消监督范围这一部分,主要理由是监督法中对监督范围的表述更科学、更具操作性,拟在修订的暂行办法中第二章中予以明确;取消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部分,主要理由是市人大常委会拟修订的代表工作办法中会更全面、更具体;取消“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意见和控告”这一部分,主要理由是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已予以明确。取消“评议”这一部分,主要理由是根据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文件精神,暂时不适合列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形式。

修改内容较多的为第一章至第四章。修订后的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共十章四十六条。具体修改内容详见修订草案。

以上说明连同《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修订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