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柳军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1998918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下称《守则》)。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20009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05428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对《守则》进行了修订。本《守则》对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守则》中有关条款的提法与《监督法》的精神不尽一致。鉴于去年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守则》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订,其基本精神和原则与《监督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建议这次修订只对个别条款进行改动,其他条款原则上不作更改。为此,建议将第十三条“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活动。”中的“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删去。

以上说明连同《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