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办法(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柳军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就《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办法》(以下称原《办法》)是19951019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原《办法》对于加强常委会的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人大工作的发展与进步,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原《办法》适应性问题,加上我市市名也作了更改,因此,有必要重新制订一部适合新形势、更具操作性的代表工作办法。据此,我们草拟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办法(草案)》(以下称新《办法》)。

制订新《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在内容上力求实现两个规范:即规范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规范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新《办法》依据了代表法与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贯穿了中发(20059号文件与鄂发(200519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了我市代表工作实际。

新《办法》是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该《意见》已于今年3月发文实施。主要修改内容有:

1.删去了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工作内容。原因是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由《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规范,不应由常委会的代表工作办法来规范。

2.增加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的具体表述。

3.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删去了评议等内容,增加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办法(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