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曾君同志辞去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依据《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刘曾君同志辞去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委员职务,并报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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