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办公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修订草案》的必要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评议工作是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有效形式。1997年5月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一届、二届人大常委会曾相继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市法院、市检察院的负责人进行了述职评议,对市工商局和市环保局进行了工作评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近些年来,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不断摸索和完善评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也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1997年制定的《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重新修订《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很有必要。

二、关于《修订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暂行办法》设立五章,共二十二条,现《修订草案》的章节保持原样,将相关内容依照内在的逻辑联系归纳整理为十六条。

(一)第一章总则

1)《修订草案》增加第二条,明确了评议工作的定义:评议工作包括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工作评议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2)修改《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负责部门: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可以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评议的具体工作。即《修订草案》的第五条。

3)《修订草案》增加第七条,对评议对象提出要求:评议对象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认真开展自查,虚心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4)将《暂行办法》第六条移至《修订草案》的第十一条。

(二)第二章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1)修改《暂行办法》第七条,增加了评议的对象:除“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外,增加了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垂管、协管部门、单位监督的内容,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即《修订草案》的第八条。

2)充实了《暂行办法》第九条“评议的内容”,并分为“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两条规定,即《修订草案》的第九条、第十条。

(三)第三章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将《暂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内容进行了删减、调整和合并,作为《修订草案》的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

调查阶段,增加了“在被评议单位召开大会,调查组就评议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的内容。

评议阶段,详细规定了测评等次:“述职评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对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工作评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部门、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公布测评结果。”

整改阶段,增加了“评议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评议意见归纳整理,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书面送达被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评议对象对评议意见落实不力,可要求评议对象继续整改,评议对象须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的内容。整改时间由原来的二个月增加至三个月。

(四)第四章评议的处理

1)增加《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评议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送交市委和有关机关,作为考察、研究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第十三条:“……对述职评议中不称职票数过参加测评人数1/2的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罢免、撤职等程序;对工作评议中不满意票数过参加测评人数1/3的部门、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建议有关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2)删除了《暂行办法》的第十九条。

(五)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原《暂行办法》规定的“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改为《修订草案》规定的“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