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办公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为《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其目的是留有余地,便于今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将第四章“评议的处理”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述职评议中不称职票数过参加测评人数1/2的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罢免、撤职等程序。”不作修改。因为对不称职票数过参加测评人数1/2的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罢免、撤职等程序是比较严厉的,因此对“1/2”不作修改。

将第三款“对工作评议中不满意票数过参加测评人数1/3的部门、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建议有关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修改为“对工作评议中不满意票数过参加测评人数的1/3的部门、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建议有关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整改,或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因为修改后的条款对不满意票数过参加测评人数1/3的部门、单位,放宽了建议处理的方式,因此对“1/3”不作修改。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