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4-07-30 来源:本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1998年9月18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下称《守则》)。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2000年9月28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本《守则》对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人大工作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需要对《守则》作必要的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结合实践经验和收集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修订草案。这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要求,以利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二是贯彻新一届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常委会制度建设方面的要求;三是通过修改,使《守则》在原有的基础上表述更加准确、精炼,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现在,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将主要修改建议情况说明如下:

一、守则第四条改为第三条:将“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改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守则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将“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改为“组成人员应坚持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守则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将“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应认识和了解国情、省情和市情”,改为“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原则”,并在最后加上“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四、守则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委员会的工作”,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任务。在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任职的,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所从事的工作”。

五、守则第七条:将“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对相关议题作必要的调查,认真做好会议的审议准备”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根据会议通知,围绕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六、将守则第八条修改为“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一天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一年内连续两次未经批准或累计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依法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七、守则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在常委会会议上”改为“在开会时”;将“会议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在常委会分组会议……”等内容删除。

八、守则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改为“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和好事;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届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作一次书面述职。”

九、守则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将“应克己奉公”改为“加强团结,维护大局;公正处事”。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