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守则第四条改为第三条:将“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改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守则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将“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改为“组成人员应坚持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守则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将“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应认识和了解国情、省情和市情”,改为“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原则”,并在最后加上“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四、守则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委员会的工作”,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任务。在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任职的,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所从事的工作”。
五、守则第七条:将“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对相关议题作必要的调查,认真做好会议的审议准备”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根据会议通知,围绕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六、将守则第八条修改为“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一天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一年内连续两次未经批准或累计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依法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七、守则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在常委会会议上”改为“在开会时”;将“会议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在常委会分组会议……”等内容删除。
八、守则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改为“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和好事;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届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作一次书面述职。”
九、守则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将“应克己奉公”改为“加强团结,维护大局;公正处事”。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