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办公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任免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任免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必须遵循依法任免和任免程序制度化的原则。1995年7月19日,刚刚成立的荆沙市人大常委会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改,中共中央也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些都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995年制定的《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必须重新制订《任免办法》。

二、《任免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工作要点,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学习借鉴了省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兄弟市人大常委会的经验,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实践,草拟了《任免办法(草案)》。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征求了市“一府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免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7月20日,代工委组织召开了有市“一府两院”、市委组织部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任免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和修改。7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委办室的工作人员又集中对《任免办法(草案)》在结构和文字上进行了反复推敲。8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任免办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代工委再一次进行了修改,8月24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任免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对《任免办法(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任免办法(草案)》,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

三、关于《任免办法(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任免范围中,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四个部分作了明确规定。

2、规定拟任命人员必须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书面通报。

3、对拟任的市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代管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请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4、对拟任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代管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到有关部门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命理由等,进行资格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5、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拟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代管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要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报告。任命通过后,供职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等媒体上登载。其他人事任命,拟任人员要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简要的自我介绍。
以上说明连同《任免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