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办公室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控告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进行上述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处理信访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认真接待、依法处理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违反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检举、控告;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五、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工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部门,应受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在接待场所公布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信访工作机构和受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登记、转办、交办、督办、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九条对一般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日以内转有关单位处理,并由办理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对重要信访事项,由秘书长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审查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交有关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对重大信访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查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对涉及司法方面的信访事项,按照《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或受理部门处理信访事项,可根据需要调卷审查、听取汇报和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凡属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在90日以内办理完毕,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或受理部门。不能办结的,应当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办结时间。

对逾期不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受理部门可以通知办理单位负责人到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询问,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对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如果认为办理单位的处理确有不当,应通知办理单位复查,办理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通知之日起30日以内复查完毕,并答复信访人。信访人仍不服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可由信访事项的主(承)办单位举行听证会,或提请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对群体走访,信访工作机构和受理部门应区分性质,正确疏导,妥善处理,并跟踪督办,抓好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加强同“一府两院”信访工作机构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全面掌握信访动态,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办法,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信访情况。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学习,遵守信访工作原则和纪律,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信访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凡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或受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